新华网东京3月14日电(记者吴谷丰张华)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4日下午就中国劳工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推翻中国原告胜诉的一审判决,驳回他们对日本政府和相关日本企业的索赔诉求。
东京高等法院审判长安倍嘉人在判决中认定中国劳工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被强迫从事重体力劳动的事实,但引用所谓的“国家无答责”法理,称原告不能向日本实施《国家赔偿法》前的政府行为索赔,并认定原告具有赔偿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已过,驳回原告索赔请求。
中国原告、被侵华日军强掳到新澙的中国劳工邢念芳在法庭外说,他对东京高等法院作出的不公正判决表示愤慨,他将把官司打下去,直到为中国劳工讨回公道为止。
1999年8月至2002年3月,12名受害中国劳工及去世劳工家属先后向日本新澙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和新澙港运公司(现港口公司)给予每人2500万日元(1美元约合116日元)的赔偿,并在媒体上刊登谢罪广告。
2004年3月,新澙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日本政府和新澙港运公司向每名中国劳工赔偿800万日元。此后,被告对判决不服,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1944年,侵华日军将901名20岁左右的中国青年强掳到新澙西港充当劳工,他们在恶劣的工作条件下从事搬运煤炭等重体力劳工,受尽了虐待和折磨,不到一年时间就有159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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