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 国家体育总局和卫生部15日公布了两部门组织制定的《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并开始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游泳场所应将水质监测结果向公众公示。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人工游泳池每场开放前、开放中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浊度等检测,将结果公示于显眼处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
人工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时,水温不应低于22摄氏度。天然游泳场所每年开放前应经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同时应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每月不少于一次,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示。天然游泳场所开放时,水温不应低于16摄氏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游泳场所每班开场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发现有污染时,用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后擦洗;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更衣柜应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工作;游泳场所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卫生部2006年在15个省份重点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我国游泳场馆卫生管理得到加强,但管理水平仍待提高。游泳场馆池水水质合格率仅为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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