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透过有关引渡的话题,人们更关注高山案暴露出此前监管环节中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如何防范现金使用监管失控。
我国银行系统虽然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目前现金结算仍然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而且现行结算制度主要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现金支取的结算监管也流于形式,从而使得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成了洗钱的重要渠道之一。
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有关人士建议,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加快货币电子化。
建立电子转账、支付、清算系统,积极发展和完善ATM、POS和网上银行,电子贷记转账和借记业务;推出高品位、多功能的金融工具,如个人支票、旅行支票、多功能的银行卡,继续完善各行之间的银行卡联网工作,普及电子交易网点,提高金融服务功能。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收付现金仍为农村地区的主要交易手段。这成为违法现金使用人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收购农产品为名大额提现的“隐身法”。但因农村地区相对较贫穷落后,农民资金持有量较少,而完善电子货币网络需一定资金投入来保证运营,导致农民不主动申办个人账户,金融机构不愿提供服务。为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将个人储蓄账户纳入结算账户管理,允许储户开立个人支票或将信用卡联户管理,便于储户用非现金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资金。实际上,现金交易有诸多不方便不安全的弊端,对于一个合法的财产所有人来说,非现金交易应该更为方便快捷更乐于接受,同时又可减少金融机构工作量。当然,考虑到民众的交易习惯,为鼓励选择电子货币,可对存取现金加收额外手续费。在此基础上规定大额的支付活动必须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力求把现金结算范围控制到最小。
——对现金使用进行纳税跟踪。
作为现金监控主力军的金融机构,苦于难以确认客户存取的现金是否为合法使用合法收入。同时,现金交易又是偷逃税款的主要手段,税务机关也苦于现金无交易记录难以追查。如将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的信息整合,即可有效阻塞此漏洞,其切入点就在现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取的环节。
进行现金税控的具体做法,是任何现金的提取行为必需预交高额所得税,现金持有人支付使用现金后,持收款人出具的存款和纳税证明定期到提现行抵扣预交的税款,实际上是将现金流通有效监控。当然,这会增加交易成本,但也会促使合法交易人为减少交易成本,选择转账或电子货币交易方式。实现上述目的需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完善金融系统服务功能,二是普遍实行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和纳税登记制度。
——建立反洗钱监控处理中心机构。
由于现金管理需要多部门多行业多机构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共同履行职责,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反洗钱信息监控处理机构,集中收集、分析、处理可疑交易信息,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
我国现金管理组织机构分散,各自为政,各自都有现金管理权,各自又都怕用权,削弱了管理力度。如金融机构了解客户存取现金合法性最简单的方式便是查看对方的合法纳税证明,而税务机关防止偷漏税的最重要方法则为监控纳税人的现金交易。开户单位从金融机构提现时的主要借口之一是发放雇员工资,而劳保部门又缺乏监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有效手段,工商部门也缺乏监管注册企业虚报投资虚报股东雇员的线索等等,其实关键一点是将上述相关部门的信息整合起来,便可对现金的违法违规使用及其深层次的违法动机一目了然。
金融机构是打击经济犯罪的前沿,几乎侦办所有经济犯罪都不可避免要通过金融系统提供证据,主动预防也需要金融系统提供线索。但因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为规避自身责任,往往消极对待或干脆拒绝执法部门的调查要求。
所以,应尽快建立公安、检察等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等行业的协调机制,赋予执法机关一定职权,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度化地核查资金流向。也可有效控制金融机构自身查处不力,内部职员利用职务猖獗犯罪,导致巨大损失的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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