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二审被判死刑的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原经理陈罗荣,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终审改判死缓。
陈罗荣,男,汉族,1941年8月5日生,广东省新丰县人,1964年8月参加工作,197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4月至1999年8月任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总经理)、党组书记。
经审理查明,陈罗荣在担任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收受贿赂34万元人民币和250万元港币。1995年,他到老挝万象南岸娱乐城用公款赌博,并指使下属周某某用白条冲平270万泰铢(折合人民币59.86万元)的赌资。陈罗荣指使省烟草公司驻京办事处主任马某某挪用公款100万元人民币,以陈自己的名义投资牟利;还指使周某某挪用公款13.2万美元。1998年,他在出借150万元公款时,没有对抵押支票的真伪进行审核,致使公款被骗。他还超越职权,擅自批准以高出实际价值800余万元的价格进口没有实际用途的HLP—250型烟机,造成重大损失。
1999年9月,陈罗荣被免去局长(总经理)、党组书记职务,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逮捕。2001年12月20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4月29日被海南省纪委开除党籍,同年5月9日被海南省监察厅开除公职。陈罗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于2004年4月将此案审理终结,判处陈罗荣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陈罗荣案复核时,鉴于陈罗荣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赃款全部退回,故将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陈罗荣还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维持了海南省高院对此案事实部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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