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日正式公布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此间人士表示,根据人大代表建议对税法的修改体现了以财税手段促进社会公平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精神,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上周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根据代表意见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共进行了15处修改。
其中,主要的内容修改包括: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比例从年度利润总额的10%进一步提高到12%;在草案中增加符合条件的企业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的规定;不再具体列举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修改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说,将公益性捐赠的纳税扣除额度由10%进一步提高到12%,体现了中国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通过税收手段推动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意识和决心。
中国目前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纳税扣除额度仅为3%。这意味着,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超额的部分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至于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这对企业参与公益性捐助的积极性无疑是一种抑制。
新税法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产业成为税收优惠的重点。
高培勇说,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发展已成为当前中国税收政策的方向。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尽可能多地吸引外资转向更加贴近或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2006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1.2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反升,均未能实现年初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2%的目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2007年政府工作的重点要放到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上来,防止片面追求和盲目攀比增长速度,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新税法扩大了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增加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高培勇表示,税法修改进一步增加企业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的规定,是对以税收优惠推动节能环保的补充和强化。
对于不再具体列举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亚洲开发银行中国代表处高级经济学家庄健说,这进一步增强了税法施行的灵活性,有利于中国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及时做出调整。
2008年1月1日起,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将与内资企业按照25%的统一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并将与内资企业平等享受更侧重于产业结构优化的优惠税率政策。
高培勇表示,“两法合并”的实质在于实现税收公平。它结束了企业因“身份”不同而享受不同税收待遇的时代。新税法的各项规定,不分国有、民营,内资或是外资,将适用于所有身份的企业。目前中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更加强调公平性,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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