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2号审计公告
审计署今日(2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2007年第2号审计公告。公告称,26个高等级公路项目所涉及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挤占挪用或利用关联交易套取建设资金21.58亿元,用于其他项目建设、招待和发放奖金等。其中,吉林、陕西等省(区)26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19.62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署于2005年对北京六环路、京珠公路新乡至郑州段等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
公告写到,与审计署2000年对部分重点公路项目的审计情况相比,这次审计情况表明,公路建设管理比较规范,近年来公路项目建设中的违规集资、拖欠工程款问题已初步得到遏制,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也明显减少。但仍有一些项目在建设管理、土地征用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公告称,此次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包括:部分项目违反招标投标、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征地,截留、挪用和长期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损害农民利益;部分项目建成后,未达到预期经济效益,难以按期还清贷款。
公告称,26个项目所涉及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挤占挪用或利用关联交易套取建设资金21.58亿元,用于其他项目建设、招待和发放奖金等。
一是湖南、广西等6个省(区)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利用关联交易套取建设资金1.96亿元。如1999年以来,广西自治区交通厅基建管理局采取通过所属职工技协向施工单位收取“咨询费”等方式,套取、截留并私分建设资金2600多万元。2000年以来,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职工技协利用与上级单位的关系,以所谓“联营”方式帮助施工企业承揽工程,违规收取资金1090万元,用于成立私人公司和给上级单位发奖金等。2000年至2005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机关事务中心下属的碎石场,在向呼和浩特至老爷庙高速公路提供石料中,以虚列成本等方式套取建设资金1279万元,其中70%上交自治区交通厅(至审计时已有413万元用于招待和发放补贴等),30%给了项目建设单位。
二是吉林、陕西等省(区)26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19.62亿元。
至2004年底,吉林省四平至白山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挪用建设资金9608万元,用于其他公路及市政工程建设等,并将市政工程建设投资费用等7226万元挤入该高等级公路项目成本。陕西省高速公路开发公司承担两条高速公路建设采购材料时,通过向建设单位收取“材料采购保管费”、向材料供应商收取“联合投标代理费”的方式,违规获利7727万元,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和该公司的日常开支。还有一些建设单位管理费严重超支,如2003年8月至审计时,广西自治区河池至南宁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巧立名目,安排20批共141人次出国,累计支出977万元。
针对挤占挪用套取建设资金的问题,湖南、广西、内蒙古等省(区)交通主管部门查处了有关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停办了相关经济实体的经营服务活动,并配合纪检部门将不合法收入予以清退,已收回套取的建设资金3274万元,其余的正在追收。吉林、陕西、广西等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了整改方案,已收回被挪用的建设资金7.4亿元,对挤占项目建设成本的4005万元已作调账处理,对属于需要申请调整概算的1.48亿元正在按规定程序报批,已采取措施筹集归还建设资金6416万元。
公告称,虽然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都实行了招投标制度,但其中20个项目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格,有些项目涉嫌有幕后交易,个别项目存在商业贿赂,影响了工程质量。
一是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和施工单位违规转分包问题。其中:建设单位违规直接发包和指定分包工程17.96亿元,施工单位违规转分包工程72.39亿元,两者合计占抽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36%。抽查其中8.01亿元转分包工程发现,施工单位从中违规收取管理费0.92亿元,部分工程转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甚至个体包工头,其中3个项目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缺陷。如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等4家单位在安徽省蚌埠至明光高速公路建设中,将8497万元的工程分包给36个无资质施工队,收取管理费1946万元。投资2813万元的重庆市长寿至万州高速公路的边坡绿化工程被转包4次,承包单价由130元/㎡降到42元/㎡,建设资金在中间环节被抽取了70%,其中一个体户将工程一次转包就非法获利672万元;抽查边坡绿化工程中的24个项目发现,设计规定的安装锚杆均未实施。浙江省丽水至青田高速公路第19标段被层层转包,最后由两个既无资质又缺乏施工能力的包工头组织施工,而由其承建的高速路桥工程中,仅119根桩基就有46根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二是少数地方领导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如青岛市交通局原局长等人在黑龙江省同江至海南省三亚高速公路青岛段建设过程中,将部分工程项目指定一名临时工假冒和借用其他公司名义承包,并按高价结算,造成公路建设资金损失1300多万元。2001年以来,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利用检察机关监督预防交通部门职务犯罪之机,为其亲属承揽大竹至邻水邱家河高速公路边坡绿化工程,结算单价明显高于当地同类工程,违规获利249万元。
三是5个项目的投标和评标存在幕后交易。在安徽省蚌埠至明光高速公路路基工程15标段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原董事长的授意,违规使安徽省公路工程总公司中标,然后又以“施工量大”为由,要求该公司将其中三分之一的工程分给蚌埠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这一要求得到满足后,才与安徽省公路工程总公司签订价款为7402万元的合同。审计还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中介服务”为幌子,采取各种手段“帮助”施工单位中标,从中收取好处费1374万元。如中铁二十局三公司在浙江省丽水至青田高速公路的招投标中委托一家民营企业主进行“对外公关”,公司中标后,将其中的6700万元的工程发包给该民营企业主,后者又将工程转包给另外两个包工头,从而非法获利510万元。
公告还称,各有关省(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整改意见,努力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撤销了违规设立的机构。各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按要求成立了专门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加强了项目建设管理。针对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格的问题,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通报批评了存在违规转分包问题的单位,已收回中标单位违规获利资金1163万元,其余违规资金正在追缴。对因不具备施工资质能力或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问题,贵州、安徽、重庆、浙江等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了原承包人的责任,责令其返工,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和处置,使项目建设达到设计要求;四川省、青岛市纪检部门正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审理;浙江、安徽等省有关部门追究了公路建设中存在幕后交易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收回了违规获利资金;北京、安徽、湖北、浙江等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也颁布相关规定,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