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出现了这样一份“流动人员登记表”,左半部分是“基本情况”,右半部分是“高危人员信息”,不仅要填写中文姓名、绰号/别名、在京暂住地址,而且需要从务工、务农、保姆、投靠亲友、治病生育等内容中选择来京事由,从“散发过小广告、兜售盗版淫秽光盘的人员,流动人口中的聋哑人员,从事封建迷信、非法行医等活动的人员等”内容中选择填写“流动人口高危人员类别”。(3月26日《北京晨报》)
在我们的脑海中,说到北京对外来人员的歧视,往往是那些从事脏、累、苦工作的农民工,如满身汗味的建筑工人,和那些收破烂、捡垃圾、乞讨等人员。然而,我们想错了,歧视不仅来自某些市民,同样也来自政府,而且具有“广泛性”。在我看来,来自政府的歧视危害更大,市民的歧视不过是躲着走或曰“农民!”,而来自政府的歧视则可能是制度设计。
我们知道最大的歧视莫过于政策歧视制度歧视,而作为政府则应该避免出台歧视性政策歧视性制度。但是,无法否认歧视性政策歧视性制度一直就没有根除,即使是天子脚下被称为首善之区的北京,也不例外,如暂住证制度。虽然近年来暂住证制度有所“松动”,而且来自市民的歧视也有减少的迹象,然而却还有,甚至还很严重,如把流动人员视为高危人员,或把流动人员等同于高危人员管理,就是公开的歧视行为。
按理说,是否善待外来人员是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尺,至少在政府的层面上应善待外来人员。那为什么还有负载歧视的“流动人员登记表”呢?也许这是偶然行为,很可能是沿用过去遗留下来的旧表。但是,体现的却是必然行为,或者说叫习惯性歧视,试想政府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对外来人员的习惯性歧视心理,或者责任感强一些,这样负载歧视的“流动人员登记表”会出现在流动人员面前吗?
我们不能否认,流动人员和城市市民一样,素质是参差不齐的,由于流动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贫困人员,可能不良行为更多一些。但是,有不良行为者毕竟是一部分,怎么能把流动人员都视为高危人员呢?在一张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竟要填写“绰号”,还要填写违法或不良行为,这是对流动人员的人格侮辱。即使你面对的流动人员有违法或不良行为的嫌疑,在未经法律确认的情况下,你也得给流动人员公民应有的尊严。况且,流动人员是一个相当大的群体,政府怎么能让流动人员填写负载歧视的“流动人员登记表”呢?
流动人员=高危人员的背后,掩藏着习惯性歧视。这种习惯性歧视危害极大,特别是来自政府政策制度的习惯性歧视必须予以彻底根除,因为人民政府没有歧视任何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希望有关部门修改一下“流动人员登记表”,删除表中的歧视内容,更希望有关人员删除心理上的歧视,并追究此次行为责任者的责任。只有当歧视他人,也要付出代价时,歧视才有可能彻底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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