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警方发布消息,从4月1日起,该市将对全市范围的所有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统一制作涵盖从业人员重要信息的IC卡,持卡人上下班必须刷卡,无卡者今后不得上岗。具体讲,根据岗位的不同,警方对从业人员按A、B、C、D四类进行分类培训,并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专业技能、医学卫生等方面进行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据此办理信息卡持证上岗。从业人员上下班和外出都必须刷卡,刷完卡后,信息将会录入计算机系统,通过互联网传输到公安机关的后台服务器,警方可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真实身份和工作地点。(《扬子晚报》3月25日)
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的目的,据称是“近几年发生在市区娱乐服务场所的人身侵财、盗窃、销赃、打架斗殴、杀人等案件,每年都呈递增趋势。”所以,“为保护该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扬州制定出这些特殊场所行业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对行业的人和物实行信息化管理。”不过,公权力向来都是一把双刃剑,行使不当,既不能打击违法犯罪更会戕害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以此来审视,娱乐场所实行“实名制”存在程序与实体等问题,值得质疑。
由公安机关进行培训考核并发卡,要求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持卡上岗,这实际上就是对娱乐服务行业设定了一道行政许可,许可主体是公安机关,而许可的对象是所有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然而,为了防范行政机关任意设定行政许可来制造门槛、增加经济运行的成本与公权力的寻租,《行政许可法》早就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进行了严格限定,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就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也只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并且“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以,我们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地级市的公安机关,何以有权力来设定公民的从业许可,有什么权力要求从业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据此办理信息卡持证上岗”。
其实,国家对于从业人员资格的行政许可,是有严格的限定的,并不是随意都能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显然,对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也不符合这一条件,因为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并不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即使个别项目需要,也是要求他们取得相关的执业技术资格,而不是必须取得“实名制”的资格。一句话,实行“实名制”跟娱乐服务场所从业的资格是无关的,事实上它也只是为了防范“违法犯罪”而已,这种“实名制”违背了设定行政许可的宗旨。
这种以防范“违法犯罪”名义设定但在程序与实体上都违背《行政许可法》的“实名制”,其实际能起到多大的防范“违法犯罪”的作用,目前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公权力多给自身增加一项权力,那么就会给自身拓宽权力寻租空间,比如用其来收费,利用这种许可的权力来刁难娱乐服务场所经营与从业人员;与此相反的是,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的从业权利就多增加一道成本,他们从业的自由就将受到戕害。我们更担心的,许多行业从业人员都有面临受违法犯罪伤害的可能,那么,公权力机关会不会以防范违法犯罪为由,行设定行政许可之实,最后戕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所以,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最好是以自愿为主,采取教育、说服的手段,交由各个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与从业人员自主决定。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他们自身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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