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决定从4月1日起,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但是文物古迹等九种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浙江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语言文字工作和使用语言文字,均须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如汉语拼音方案、简化字总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标点符号用法等。
可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九种情形为:文物、古迹;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姓氏中的异体字;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已有的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已注册的商标用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的用字;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情形。
浙江省政府同时指出,新作手书招牌或者为公共场所题词,要使用规范汉字;已有的题词和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须在适当的位置配有规范汉字。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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