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6日公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屠宰厂(场)应当对检验出的病害猪作无害化处理,国家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给予适当补贴。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厂(场)不得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屠宰厂(场)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其中,片猪肉还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方可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为引导消费,促进屠宰行业提高技术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屠宰厂(场)生产设备、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信用程度等实行生猪屠宰厂(场)等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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