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江苏省太仓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吴锦琪的脸上终于重现久违的笑容。因为“金壁辉煌”娱乐城的拍卖款项1500万元刚刚到账,至此,太仓市规划建设局已收回旗下太仓市老城区改造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转制中流失的国有资产6000多万元。“几年来压在我心头的这块巨石终于掉下去了!”吴锦琪笑呵呵地对记者说。
沉浸在喜悦中的还有规划建设局的职工们,“历时5年真相大白,陈良玉得到了应有的惩处,国有资产又完整地收回来了,断了贪官们‘一人坐牢,全家享福’的黄粱梦,大快人心”!几位老职工和记者聊着禁不住感动而泣。
3月30日,苏州市检察院专为此案召开了个案研讨会,邀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80余人出席研讨。因为这不仅是检察机关近年来侦破的太仓市涉案数额最大的贪污贿赂案件,更是检察机关首次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发挥作用,采取“支持起诉”的方式,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这到底是一场什么样的国企转制?号称江苏第一大国企转制无效案———太仓陈良玉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几千万国有资产怎么流失又怎么被收回?4月2日,记者带着满脑的疑问来到太仓市采访。
受让人领导转制 这不是左手给右手吗
陈良玉,1992年起担任太仓市市中心所在地———城厢镇房地产管理所所长兼书记,同年又被任命为开发公司经理。该公司经济性质为国有,其主管部门是太仓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国有独资,隶属太仓市建设委员会,现改为规划建设局)。1999年市建委对下属企业进行转制,确定原单位正职为转制承接人。2001年,在房管所下属企业及开发公司转制时,陈良玉又被确定为转制领导小组组长。
“一边是转制人,一边是受让人,自己转给自己,不像左手给右手那么简单吗?”太仓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王为民感叹地说。
陈良玉正是利用这种职务便利,在公司转制时,自己提供评估数据,在房管所与开发公司之间的账目上大做文章。如2001年4至5月期间,陈良玉将历年积余的代收、代缴和代办费用245余万元,以住宅配套费的名义列入其他应付款项目,使本应属于开发公司的利润,一下成为公司的负债,245余万元的国有资产就此流失。假借太仓市政府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文件,虚提物业管理基金和维修基金311余万元并骗取领导签字,使这311余万元国有资产被确定为负债……
2004年3月19日,苏州市检察院对陈良玉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担任开发公司经理、太仓市城厢镇房地产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太仓市老城区改造建设开发公司转制的过程中,采用隐匿资产、虚列款项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挪用公款和受贿。
2004年12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良玉在2001年原太仓市老城区改造建设开发公司(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7642895.73元,挪用公款300万元,受贿75800元,决定判处陈良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一人坐牢 就可以换来全家富贵吗
陈良玉被定罪科刑,可陈良玉原单位的一帮老职工却高兴不起来,企业毕竟已通过“合法”改制变更为太仓市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宏公司),成了一家以陈良玉为大股东的股份制企业。
在老职工们成天为了生计四处奔波时,兴宏公司通过改制中隐匿资产得来的中心菜场,近千平米的门面房却在高价出租,陈良玉的妻子、小舅子每年可以从中赚取千万元的利润,心安理得做着“土地公”。
人们纷纷议论:难道一人坐牢,就可以换来全家富贵吗?难道陈良玉服完刑出来,仍然可以身价千万吗?正义何在?公平何在?
这时陈良玉也在行动,利用家属探监的机会,在狱中写了委托书,全权委托他的亲属来经营管理兴宏公司。这顿时让检察院和规划建设局陷入了两难的“紧急”局面。
“办案时,检察院扣押了兴宏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等。印章是要交出来的,但到底交给谁?”这是检察院面临的难题。而规划建设局那边,局长吴锦琪天天被开发公司的老职工包围着,“不能把公司交给他们,公司是我们的,是国家的”!
“陈良玉只是对其追究了刑事责任,从民事角度而言,其仍是转制企业的合法股东,而且他的股份占到了总股本的91%,属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太仓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俞其林解释,“但细细深究下去,发现陈良玉在经济上不仅没有吃亏,反而大大赚了一笔,该转制企业当时的净资产为1787.4万元,因陈良玉在转制过程中采取了隐匿资产、虚列负债的手段贪污国有资产764万元,导致评估时净资产减少,再加上政策优惠,最终以600万元为成交价进行转制,后正逢2001年至2005年期间,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如今该房产公司的市值已翻了一倍,也就是说,陈良玉的身价已达近3000余万元”。
怎么办?检察院和规划建设局果断拿出方案:马上继续第二场诉讼,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转制协议”无效,返还财产。因为检察机关认为这一切都是陈良玉用欺诈的手段,用失实的评估报告导致主管部门产生错误判断签订的“转制协议”而得来的,依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财产应立即返还。
“如果一旦让陈良玉亲戚接管公司,那么这些资产不知道会怎么流失,要追回不知会增加多大的难度。”俞其林希望当时检察机关的“出手”能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
检察院支持起诉 产权转让合同被宣布无效
起诉应该是建设局起诉,怎么还加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呢?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是否会破坏司法公平,导致诉讼双方地位不平衡?
这是后来理论界质疑的声音。
但是,理论界也承认这种做法又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机关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
俞其林作为支持起诉机关的委托代理人,对该质疑作了回应:“这是当时的情况所迫!要从5000页的刑事诉讼材料中整理出对民事诉讼有用的东西,我们民行科3个办案人员花了3个月时间才整理出300页!而且这些主要证据材料(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等)都在检察机关,有的还是机密,该刑事案的上诉期又没过。如由规划建设局直接起诉,提交证据将是一个最大的困难,而这直接影响到转制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能追回国有资产。”
2005年1月20日,规划建设局起诉陈良玉等人与之所签《产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官司,在太仓市人民法院开庭,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太仓市检察院检察长徐翔回忆起当时检察院出庭的情形忍俊一笑说:“我们出庭的检察员都不知道坐在哪里,法律没有规定,我们既不是原告,更不是被告和法官。最后是坐在原告席旁边加的凳子上,只允许宣读支持起诉书,不能参与辩论。”
对此,该案审判长、太仓市法院民二庭庭长李勇给记者解释,法院认为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形式参与到本案中,实际上是公权力的介入,对此民诉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因此为防止原被告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失衡,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在开庭时,仅宣读支持起诉书,发表出庭意见,不参与辩论和调解。
庭审进行顺利,太仓市人民法院认同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认为陈良玉在评估时虚增负债、隐匿资产,使得建设集团赖以作出正确认识和判断的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失去真实性,从而陷入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属于明显欺诈,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判决《产权转让合同》无效。随后,陈良玉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11月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接下来的一年,全部收回的兴宏公司资产在太仓市国资局的统一安排下,实行分步拍卖。其中中心菜场、时代超市、五星电器、金碧辉煌娱乐城等近2万平方米的资产已经拍卖出6000多万元的高价,至3月26日最后一笔拍卖款1500万元到账,追回现金6000余万元。截至记者发稿,还有最后两个资产正待处理,一个要重新转制,一个等着市政府的改造。
6000万国资是怎样被套走的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本报通讯员 黄建华
太仓的老百姓流传着一句俏皮话,“十个转制九个藏,剩下一个是戆大(傻瓜的意思)”。面对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人们在追问:国家的东西就那么好拿吗?到底犯罪人是怎样侵吞国资的?除了“藏”之外,还有哪些招数瞒天过海偷梁换柱呢?
分文未付 600多万元国有资产进入私人腰包
陈良玉案发以后,侦查人员吃惊地发现,转让协议确定的600多万元转让款,陈良玉竟然分文未出!
2001年9月20日,陈良玉利用其转制时身兼城厢房管所所长、开发公司经理一公一私两职的职务便利,采用借鸡生蛋的方法,擅自让会计在开发公司账上支付现金110万元给转让方为其个人购买股权,9月21日又以同样手法,再次支付现金190万元为其个人购买股权,9月29日,陈良玉向转让方借款300万元(转让方控股公司账面反映应收房业建筑公司300万元)。
同日,陈通过太仓市房业建筑公司(属房管所下属部门,系陈良玉负责)领取300万元现金交付控股公司,这样应由陈良玉等人支付的股本金600多万元,通过原开发公司用原公司的自有资金及部分资产变现后来支付,陈等4人在实际分文未付的情况下,骗取了转制后新成立的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陈良玉摇身变成了兴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一纸说明 245万余元账面利润变为负债
从1993年起,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足额向购房客户收取了代收代缴费用,主要包括配套费、白蚁防治费、墙改费、物价调节基金等,但在具体操作时,开发公司是与各实际收取费用的主管部门以协商方式结算,所以每年有代收代缴费用的余额留在开发公司账面上,而开发公司将这些代收代缴费用全额计入房产开发成本,至2001年2月转制前开发公司账面存有历年来累积多余的代收代缴费用计925160.27元,这些资金应为开发公司的利润。
另外,开发公司在销房时为有关部门代办了自行车棚、电表箱、防盗门、有线电视等费用,同样这些代办费用已列入开发成本,到2001年2月,这些费用累积计1531126.46元,上述两积余的费用,开发公司仍以应付款的形式挂在账上。
2001年4、5月份,开发公司进行转制前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开发公司提供的账目,发现代收代缴费、代办费计245万余元仍在账面上作为应付款,但没有明确的应付单位,也没有相关说明,便要求会计许仁安说明情况,并要求主管部门确认。许向陈良玉反映后,陈良玉明知代收代缴、代办费用为开发公司的利润,但为了达到其压低转制成交价格,尽可能少付、最好不付,从而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赶忙起草了一份《代收代缴费用的说明》,以住宅配套费为名将245万余元作其他应付款处理,隐瞒了事实真相,骗取了分管领导的签批,使会计事务所将此本该审计为利润的款项作为负债评估,轻而易举地通过一纸说明骗取了245万余元国有资产。
虚增负债 百万债权被冲抵
1999年2月至2000年12月,开发公司因资金紧张,向房管所下属单位太仓市房产中介服务中心、太仓市房业测绘队分别借款110万元、80元,2001年6月(2001年9月30日陈良玉等四人与控股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开发公司仍未归还款项,但中介服务中心和测绘队已经转制,同房管所脱钩,此笔款项债权转归城厢镇房管所,属于开发公司应付房管所,但陈知道开发公司要转制给他,为了减少开发公司债务,要求会计将该笔欠款在开发公司与房管所的往来账上做平。
陈良玉为了达到做平账的目的,明知老城区街坊拆除房管所直属公房,老城区街坊改造指挥部实行“拆一还一”的政策,已对房管所的直属公房进行了补偿的情况下,仍授意会计将开发公司按“拆一还一”原则应归还给房管所的132套计10453241.20元的房产,作为开发公司对房管所的还款(实际属于与房管所重复结账),计入房管所与开发公司的往来账中,从而冲抵房管所应收开发公司的1899620元债权,造成了房管所190万元债权消失。
另外,陈良玉利用职务之便,在与老城区街坊改造指挥部结算时,虚列了驻太仓高炮团购房差额款,梅园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及厕所建设费、中心菜场垃圾中转站建设费、开发公司办公楼拆除装潢补偿款等四项计88万元费用。
混水摸鱼 799.35平方米门面房被隐匿
由于国企转制初期转制的相关政策、程序还不规范,转制工作处于摸索阶段,当时作为既定转制对象的陈良玉,且身兼太仓市老城区开发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城厢房管所所长、房管所改革改制领导小组组长,他一手控制着开发公司门面房的销售工作,公司其他人员对公司有多少门面房都心中没底,这一情况为他鲸吞国有资产制造了空子。
据了解,在公司转制前,陈良玉叫销售科整理出未销售的商品房的清单以及众所周知的菜场杀鸡场一处门面房,但未要求整理其他门面房,为其侵吞巨额国有资产埋下了伏笔。在以后提交评估资产资料时,陈良玉按事先的算盘,未将中心菜场799.35平方米门面房列入评估范围,隐匿了时值24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
其后,陈良玉见检察机关对其经济问题调查越来越深入,门面房一事恐怕难以隐瞒。2003年2月,陈良玉再次到规划建设局财务科讲另外还有些门面房和钞票,并编造了这些门面房为物业公司占用,房子注册证已交物业公司。之后,还拟写了一份“关于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用房屋的说明”交于规划建设局。但是后来检察机关在对兴宏房地产公司的搜查中,扣押了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9本,面积共计799.35平方米,并从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了解到中心菜场北侧门面房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陈良玉转制后成立的兴宏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他们认为该房是兴宏公司转制下来的房子。
铁证如山,陈良玉鲸吞国有资产的青天大梦彻底破灭了。
追讨流失国有资产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责无旁贷
本报记者 吴晓锋
面对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而司法救济又显无能为力的现状,有的地方的检察机关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本报记者就此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邵建东进行了专访。
记者:本案中陈良玉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可以说陈已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那么,检察机关在成功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又提出支持起诉是出于何种考虑?
邵:检察机关认为,追究陈良玉的刑事责任,包括判决没收其作案时的赃物的价值,并没有恢复被陈的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私法上的财产关系。由于本案中的企业转制行为是基于陈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利用错误的资产评估报告结论,对方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才签订了转制协议的,因此该协议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是无效的。对因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受害人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返还。
记者:检察机关支持受害人起诉在现行法中有依据吗?
邵:应该说是有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作为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检察机关具有保护国家财产的职责和使命。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支持有起诉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支持起诉在现行法中具有法律依据,只是法律规定比较原则而已。
记者: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似乎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做法,请您谈谈这种做法的现实必要性,尤其是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
邵:这的确是一个产生于特有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做法。众所周知,在近年来的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改制过程中,少数法人组织或个人借改革的名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国有和集体资产大量流失。比较典型的现象是,在国有或集体企业转制过程中,企业内部人员利用控制企业资产的职务之便,恶意串通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将国家、集体的资产“巧妙”地“转变”到自己的口袋中去。由于恶意串通和欺诈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甚至连当事人或主管部门都根本无法知道相关的真实情况,因此也不可能设想有人站出来行使诉权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国有资产流失相似的,还有环境污染、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得不到有效制止和法律救济的情况,也还存在着一些弱势群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行使诉权,无力行使诉权或不敢行使诉权的事例。而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检察机关直接提起诉讼尚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就不失为一种必要的做法。
记者: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持起诉的主体有“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为何实践中检察机关较多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邵:除了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是法律监督机关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检察机关在查办经济犯罪的过程中,掌握了有关交易过程的大量信息,而其中的某些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对于支持起诉以及此后进行的诉讼十分有利。
记者:听您这么说,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与反腐败也有某种关联,二者是什么关系呢?
邵: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往往都与反腐败联系在一起。在对腐败犯罪分子适用处罚措施时,应当遵循“不能因犯罪而得利”的基本原则。即腐败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应剥夺其通过犯罪获得的经济利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因腐败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实体或者人员有权为获得赔偿而对该损害的责任者提起法律程序。”中央领导同志也曾说过,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当前,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追缴、责令退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措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从制度实施的实践上来看,以上各项措施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司法解释滞后等原因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起到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倾家荡产的作用。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目的就是要剥夺腐败分子因犯罪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太仓市检察院在办理陈良玉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对陈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刑事部分提出公诉,使其承担了刑事责任,而且还支持太仓建设控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制合同无效。这一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刑事处罚,而且挽回了国有财产的损失;不仅惩治了腐败,而且让腐败分子及其家属无利可图。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从经济上惩治腐败犯罪的新思路。
记者:在我国现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对哪些案件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江苏省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情况如何?
邵:显而易见,检察机关不可能对任何案件都支持起诉,而应当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原则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应当以涉及国家重要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在我国现阶段,其范围可以是:侵害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使国有资产存在重大损失隐患的案件;违反法律规定,严重破坏自然生态资源、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文物,或者对国家文物有重大侵害隐患的案件;侵害老人、妇女、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案件;损害自由竞争和正当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案件;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
江苏省各级检察机关2004年支持起诉29起,2005年13起,2006年39起。在支持起诉的案件中,绝大部分都涉及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记者:您认为审判机关应该如何应对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
邵: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离不开审判机关的积极配合。检察院和法院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惩处腐败、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完全一致的价值取向。在支持起诉方面,检法两院只有积极配合,及时沟通,取得理解,才能创造性地开展司法活动,推动诉讼领域的制度创新和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