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规律性问题,探索纠风的系统经验
《瞭望》新闻周刊近日获悉,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将于近期集中时间组织一次纠正不正之风活动,以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据悉,按照中央的要求,本次活动重点纠正三个方面的不正之风,一是权力寻租,二是霸王条款,三是各种潜规则。这些不正之风的本质,是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受访多位专家认为,作为预防腐败的方式之一,本次纠风活动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规律性问题,从中寻找纠正不正之风的系统经验,探索纠风长效机制。
迎接十七大纠风着眼长效机制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逐步构建起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为方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7年1月召开的中纪委七次全会明确提出,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在这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为党的十七大的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当前要下大气力做好四方面工作,其中第三条就是“进一步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工作”。
中央党校党建研究专家叶笃初教授认为,作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工作内容,此次纠风活动的开展,“前”有迎接党的十七大的任务作为导引,“后”有中纪委七次全会的全面部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十七大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纠风是指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专指纠正党政领导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掌握一定职权、资源的部门和单位所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由于职务犯罪、职务违纪与不正之风是共生的,因此纠风活动一直是我国反腐倡廉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届政府成立以来,我国纠风工作的新特点,在于更加注重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从源头上防范不正之风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叶笃初教授表示,纠风的方针是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和谐。从目前的形势来看,这次纠风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健全纠风长效机制,力争产生三方面影响:一是促使不正之风“量”的减少,树立人民群众反腐信心,增强党和政府的反腐能力。二是促进“质”的变化。三是取得新时期纠风的系统经验,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治本的机制。同时,纠风的过程,也是锻炼干部,让他们从中明辨是非,得到教育的过程。
过去几年,纠风活动的重点集中在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以及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等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问题上。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教授表示,目前对这些问题的清理已经涉及到立法、执法等相关部门的职能问题,从中发现了具有宏观性、制度性和一般性的问题,因此本次纠风活动将重点锁定在权力寻租、霸王条款、各种潜规则这三方面,更加集中、明确地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
遏制权力寻租保障公共利益
权力寻租是本次纠风活动的重点之一。权力寻租普遍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甚至已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引发社会公愤。这些是近期查办的腐败大案背后的共同症结,危害性极大。
“权力寻租”是指政府各级官员或企业领导人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监控、法规、审核,寻求并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权力寻租者将公权化为私权,以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都属于权力寻租的范畴。
权力寻租与腐败紧密相连,当权力缺乏有效监管,就可能被物化,成为寻求利益的“资本金”。比如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等高官腐败案件,都存在贪污、收取贿赂的问题。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袒护、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陈良宇也是通过手中的“一把手”权力,违规使用社保资金,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上海巨额社保基金被非法拆借。权力寻租已经成为近期查办的大案要案背后的共同症结。
此外,许多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也与权力寻租密切相关。比如矿难频发的背后隐藏着监管部门与不法矿主的勾结,权力部门从煤矿生产的监管、配额、审批、改制等多个环节进行寻租,形成所谓的“权力股”,导致“官煤勾结”,以牺牲矿工的安全保障为代价获得利益。
再如2006年以来,“齐二药”、“奥美定”、“欣弗”等重大医疗事件接踵发生,诸多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也暴露出“官药勾结”问题。今年3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全系统发布了“八条禁令”,严禁吃、拿、卡、要、干预审批。其中的“严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一条格外显眼。
刘春教授认为,近些年权力寻租现象总体上受到了遏制,但在一些行业和一些领域又有所加重,特别是在行政管制比较严格、具有官方背景的垄断行业和领域中,权力寻租引发了社会强烈不满。当前权力寻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它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组织和机构行为,表面上冠冕堂皇,而背后都有行业和部门非正当利益作为依托和驱动。有些行业和部门对权力寻租行为越来越不加掩饰,瓦解了公平交易的基础,对健康、健全的市场机制形成了巨大羁绊和阻碍。
整治霸王条款维护社会公正
“霸王条款”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订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但是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由于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空间,“无形之手”会将这些企业逐出市场。因此,对霸王条款的治理难点主要是享有某些垄断地位的企业。
手机双向收费、手机漫游费、银行贷款律师费、银行卡跨行及异地查询收费,以及商家促销时表明“本商场对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现象,多年来一直饱受公众诟病。一些问题虽然有所缓解,但垄断坚冰并未打破。种种现象表明,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仍然在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订惯例,对消费者权利进行多方限制。
大量面对全体百姓、具有垄断性质的社会公共服务,也有借霸王条款加重群众负担的趋势。目前在我国,能源、通讯、运输等基本生活必需产品的提供者多为垄断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面对有关霸王条款,消费者由于没有选择空间,只能接受低质量、高收费的服务。五花八门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干扰与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不时引发纠纷和冲突,影响到社会和谐。
此外,有些“霸王条款”还披上合法外衣,在行政权力支持下以部门规定甚至政策的形式体现出来。比如在一些旅游景点,旅游者必须购买所谓的“旅游套票”,而对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旅游局对此却经常“视而不见”,这实质上是受到了地方政府保护的“霸王条款”。
刘春教授表示,霸王条款危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大了社会运营成本和群众负担,导致群众对政府不信任。因此,清理霸王条款看似商业行为,实质上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无论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还是从建设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出发,都必须严厉整治霸王条款。
清理潜规则推进依法治国
进药得回扣、放贷得分成、审批收“红包”。诸如此类的潜规则在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等各个社会领域普遍存在,人们对它们似乎已经司空见惯。但正是这些潜规则,瓦解了法律法规,破坏了公权威信,积微成著,形成了舞弊、腐败和不法交易。
尽管“潜规则”是看不见的、约定成俗的,但却又是被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不得不“遵循”的一种规则。叶笃初教授说,潜规则在旧社会就是“官场陋习”,它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几乎绝迹。而在新的条件下,潜规则又滋长蔓延,对群众利益的损害严重。
商业贿赂和潜规则紧紧相连。一方面潜规则腐蚀人们思想,使商业贿赂盛行;另一方面商业贿赂盛行,又为潜规则不断开“绿灯”。刘春教授表示,潜规则是在一种不规范的市场监管下,市场主体和公权力之间的不正常交易,并得到公权力机关的支持而蔓延开来。潜规则很大程度上就是腐败的规则,它完全瓦解了法律规则。在潜规则之下,形成的都是舞弊和不法交易,无不是以损害民众和国家利益作为代价。潜规则发生在官民之间、政企之间、垄断经营的企业和服务对象之间,实质就是用非法制的规则支配公共权力。几乎所有的潜规则都导致腐败的发生。
“行政议价”就是典型的潜规则问题。统计显示,2004年我国的工商、质监、城管、消防、交通等政府部门年收费达9367.67亿。这些收入绝大部分都没有进入财政预算,50%左右没有进入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刘春教授认为,行政执法时将罚款“50元”变为“20元”,看似罚与被罚者“双赢”,实则打击了法制的有序、完整和健全,打击了公权力的威信。如果一个社会潜规则盛行,法律、市场经济制度、公权力就会荡然无存。因此,对各种潜规则的清理,是预防腐败、纠正不正之风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