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电 通讯员肖雷、记者阮巍报道:因出言支持对“重庆钉子户”强迁,民法学泰斗江平近日在网上挨了许多骂。昨天,他以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的身份到沪参加《物权法》国际研讨会,期间还是没有回避拆迁等敏感问题。 江平坦言,这方面有不少问题还需要出台司法解释和行政法的跟进。 “公益需要”不能定得太窄 重庆九龙坡拆迁事件和解前,江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这是江平当时最通俗最鲜明的态度。但问题是,如何认定拆迁是否关乎公共利益。“吴苹”说了不算,“王苹”说了不算,谁说了算? 江平说,《物权法》规定,出于社会公益需要可以征收私人财产(如房屋拆迁),但并没具体列举哪些是公益需要。他承认,社会公益需要难以用非常条文化的形式列举,现实中公益与商业的界限比较难划分。如医院和学校都是公益需要,但医院也有营利性医院,学校也有民办高收费学校。 江平认为,公益与商业需要的区分标准和判定程序都有待于司法解释明确。“我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不能把公益需要解释得太狭窄。”他举例说,药厂是商业企业,但如果设立在西部山区的小镇则可能是公益项目;美国的帝国大厦是商业建筑,但作为美国的标志建筑就是公益需要了。 对拆迁补偿标准无能为力 公益与商业之争解决的是能否强迁的问题,拆迁的另一民生问题则是补偿费。老百姓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怎么办?江平坦言,目前还没有老百姓打官司的渠道。 江平说,实践中许多地方都以政府部门的名义发文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如南京市物价局和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文确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标准,后来曾作过调整。这种文件在行政法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老百姓即使不满意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江平看来,《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当行政部门在当中为双方确定了补偿标准,而这个标准是不能诉讼的,《物权法》的平等主体关系就被打破了。如果行政法依然不允许就抽象行政行为起诉,《物权法》是无能为力的。 私有财产添了“合法”二字 《物权法》明确,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有的民营企业家就在盘算了:莫非自己的财产还要证明来源合法?江平昨天在主题演讲中专门澄清了这个问题。“《证券法》没说保护的是合法的股权,《合同法》没说保护的是合法的债权,《著作权法》也没说保护的是合法的著作权,为什么偏偏《物权法》要强调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江平说,由于立法过程中立法者饱受“姓资姓社”之类争议,所以特意添了“合法”二字。 但从实际内容看,《物权法》对“合法私有财产”的认定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狭窄。《物权法》规定了各种财产取得方式,但其第五编“占有”则不提财产取得方式只讲“占有”,即没有“合法权源”的实际占有状态也形成财产所有权。当然,没有合法权源而占有财产绝不等于用非法手段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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