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天消息 据今天《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昨天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目前法律包括物权法都没有对是否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院裁判就得适用国家政策。根据国家政策,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目前全国都出现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签订了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合同,农村居民不交付宅基地或者房屋,城镇居民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农村居民履行合同的案件。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掌握法律尺度出现混乱。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律对某类纠纷没有明确规定,应该首先查找国家政策对此有没有规定。国家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而不能根据法官个人的理解进行自由裁量。”黄松有说。 他指出,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昨天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还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准备起草与物权法有关的司法解释。黄松有指出,在物权法施行前,要清理以前的司法解释,废止与物权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及有关文件。今年还要做好其他与物权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调研工作,准备起草其他与物权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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