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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救助刑事案件被告人家属遭质疑

www.zjol.com.cn  2007年04月11日 10:45:3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检察官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曾经赢得社会广泛赞誉。然而,他们救助被告人家属的做法,却遭到不少人质疑乃至反对。这一反差带给我们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深层次思考——

  在检察官眼里,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家属都是受害者,在他们遭遇难以承受的灾难时,都需要社会救济。图为检察官分别到被害人和被告人家中走访。

  父亲偷牛,只为女儿交书费

  3月底,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三名检察官给正在上学的丹丹(化名)送来500元生活费。然而,检察官这一次善举,并没有像两年前资助一名刑事案件被害人那样赢得社会的赞许。原因是,丹丹的父亲陈加温是一名罪犯。检察官的善举由此引来争议——被告人亲属该不该获得救助?

  陈加温,厦门市翔安区农民,没有文化也没有一技之长。25年前,陈加温曾有盗窃的前科,在刑满释放的20多年里,陈不曾再盗窃过或有其他犯罪行为。2006年9月,陈加温盗窃邻居耕牛案发。这次重操旧业,究竟是为了什么?

  “开始我并不想去,后来想到女儿第二天要交书费,可家里已经穷得叮当响,实在没有办法。”说到这里,陈眼含泪水,“去年,大女儿手摔断了,治病花光了家里仅存的一点积蓄。”

  提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杨端丽赶赴丹丹所在学校。据校方介绍,正在上初三的丹丹成绩优秀,懂事乖巧。去年9月中旬,学校催促没有交齐学费的学生抓紧时间交纳,其中就包含丹丹。在老师眼里,“这是个值得同情的可怜女孩”,学校得知丹丹的父亲因为交不起学费而盗窃后,安排丹丹住校学习,每学期为她提供750元伙食费,并免掉了未交的学杂费,但丹丹下学期的生活费和学杂费还没着落。

  杨端丽了解到,陈加温脾气不好,与邻里关系不和,就在丹丹1岁时,妻子离家出走,父母兄弟相继去世,家中两个相依为命的女儿靠父亲打杂艰难度日。丹丹无奈地告诉杨检察官,“家里的房子时常漏水,开灯担心漏电,每当台风来临,屋里都没人敢住。”

  2007年3月5日,陈加温被翔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女儿期待着父亲早日回家,供她继续上学。翔安区检察院领导听了杨端丽的汇报,对丹丹的家境深表同情,决定在陈加温刑满释放前,资助这个困难家庭,让丹丹渡过眼下的难关。

  “在学校见到丹丹那天,气温只有12度,下着小雨,冷风细雨中,绝大多数同学都穿着毛衣和保暖的外套,而丹丹仅穿一件单薄的衣裳。”杨端丽的眼睛湿润了。她称检察官给孩子一点资助,希望引起社会对丹丹命运的关注,给丹丹一点温暖,“让无助者有助,让有助者前行”。

  救助被告人家属遭质疑

  因犯罪给案件被害人及家属带来不幸,翔安区检察院一直倡导救助被害人的人性化执法,这一做法在当地一直被传为佳话,曾经赢得社会广泛赞誉和好评。那么,身为罪犯的女儿,丹丹是否也能够得到像被害人一样的救助呢?承办此案的杨端丽认为,贫困不是犯罪的“理由”。尽管陈加温出于个人和家庭的原因犯下罪行,但其中不乏有社会因素的影响。他的女儿也是犯罪的受害者,当她亟待救助时,社会不能置之不理。“检察官办案中遇到这种情形,给予当事人家属以人文关怀,是司法文明的一种延伸。或许,各方的点滴关爱,会让陈加温父女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为社会平添和谐因素。”

  检察官办案中救助经济窘迫的被告人家属,对翔安区检察院来说并不是个案。福建省莆田市华亭镇农民林永芳夫妻俩体弱多病,家里还有一位84岁高龄的老母亲。林永芳为了帮犯罪的儿子林东龙减轻处罚,举债向公安机关人员行贿,受贿者被立案侦查。2006年7月,林东龙保外就医期间又病死,儿媳丢下7岁的孙女离家出走,一连串的遭遇使这个本来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林永芳因此难以承受沉重的生活压力。“一人犯罪、全家受累。”当莆田市检察院获悉这一情况后当即向市委、市人大汇报,并与城厢区委政府部门沟通协调。2007年3月,有关部门批准了林永芳一家3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名额,莆田市检察院还筹措了2万元钱给林永芳的孙女做上学费用。

  被告人家庭遇到困难时,你会伸出援助之手吗?记者就这一问题随机采访了一些检察官,他们都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个人犯罪,家人和孩子都是无辜和不幸的,不管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社会都不能抛弃他们。尽管救助他们不是执法者的责任,但在办案中遇到就应当援助,不能视而不见,这是执法者应有的良知。”

  但是,社会上很多人并不认同检察官救助被告人家属的善举和观点,相反还遭到质疑。有人称,检察官依法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惩罚犯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危害社会也危及家庭,是罪有应得,检察官对被告人家属实施救助,与惩治犯罪的职责相违背。比如,对于贪利性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必须剥夺其财产,让其没有再犯罪的条件,甚至让其倾家荡产,然而,“你惩治了贪官又去救济他和他的家庭”,人们从感情上无法接受。也有观点认为,检察官救助被告人家属,会让被害人心里蒙上阴影,对检察官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特别是在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的情况,对被告人家境的同情,是对被害人感情的伤害。还有人质疑说,即便是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至今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救助制度,被告人触犯法律、祸害他人,凭什么还要给他的家属救助?况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善,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多的是。“这种救助,会让人产生犯罪有理的错觉,不宜提倡宣扬。”

  被告人家属该不该得到救助?

  厦门翔安区检察官资助上学困难的被告人女儿丹丹之举,经当地媒体报道后,互联网进行了转载,引起热心人的响应。美籍华人王华获此消息后,通过多方联系,在3月15日给丹丹寄来1000元的营养费,并表示将资助她高中三年的学费。3月23日,厦门张女士也请杨检察官转交给丹丹1000元钱,为她继续上学尽一份爱心。

  由于丹丹是乡村接生婆帮助下出生的,加上丹丹在1岁时母亲就离开了她,造成丹丹没有“出生证明”,落户厦门成了一大困难。于是,这些天,莲河边防派出所的官兵们都在为丹丹收集证明材料,协助解决她的户口问题。官兵们还给丹丹送去衣服和600元钱。

  然而,各种质疑和争议仍在继续。对于这些质疑,杨端丽的观点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当公民个体遭受无力独自承担的灾难和侵害时,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和援助帮其渡过难关,保证基本生活水平,不仅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更是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道义。这种需要不仅体现在犯罪受害人的救助上,对被告人犯罪受连累的家属也应如此。“不应以他的身份、地位因人因事而异。”

  福建省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的法律和制度应当平等地保护一切公民的人权。在现阶段,人权首要体现为生存权和发展权。这就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地建立救助制度,当公民因为低收入而面临温饱问题、子女入学难问题时,国家应当给予足够的救助,这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所必需的,如果公民及其子女的生存面临问题而得不到有效的救助,就有可能诱发个别人走上犯罪道路。

  就陈加温偷牛案而言,如果陈加温在案发前能得到有效的救助,解决了女儿的学费问题,他就不会实施盗窃行为。由此可见,建立普遍有效的救助制度是当前社会保障建设的当务之急。“在普遍的救助制度建立之前,公民或单位自发地对需要帮助的人予以慈善捐助,这是非常值得提倡和鼓励的。”林志铭说。

  “我们不能因为陈加温一人的犯罪行为而给他的家庭成员贴上‘有色标签’。”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表达了这样的看法。被告人的家庭成员是无辜的,他们同社会上的普通人一样,如果生活上有困难,就应该得到社会救济。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资助贫困被告人的家庭成员体现了人性化办案的精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关心被告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一方面可以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犯罪行为人更好地接受改造,减少重犯的几率。

  记者手记:司法救助期待制度化建设

  耕牛,那可是别人家赖以生产的工具,陈加温竟然去盗窃,其行可憎;但是,他盗窃是为了给女儿交书本费,又令人怜悯;而翔安区检察院的做法让人如沐春风,这是检察官人性化执法的又一生动诠释,是检察工作服务和谐社会的积极体现,此举可圈可点。

  西方哲学家曾说,贫穷是罪恶之源。这当然不等于说贫穷是犯罪的“正当理由”,但很多犯罪现象确实是因贫穷而生。本案中,陈的第二次盗窃即是如此。因此,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仅有打击犯罪、惩罚罪犯是永远不够的,消除贫困,维护正义,才是消弭犯罪现象的根本之道。这个道理,相信很多人都懂。

  但是,透过此案,救助被告人家属引发的热议,更值得深思。有人说,在我国,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至今还没有相应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而被告人触犯法律,祸害他人,凭什么还给他的家属救助。这些质疑并非毫无道理。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像本案中的丹丹,其实也是刑事犯罪的受害者,母亲的出走,让她缺失了完整的家;父亲再次入狱,让她的贫困雪上加霜。从一个公民的角度看,她有受教育的权利,她还是个未成年人,也更需要法律特别的关爱。对丹丹这样的孩子来说,要走出贫困,受教育几乎是唯一途径。

  翔安区检察院资助被告人子女上学,其人性化关怀有着非常积极的社会意义。但是,这种资助个案的社会功用毕竟有限,唯有制度化建设,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记者采访过程中,黄健雄副教授也谈到,这种人性化的关怀不应当仅仅停留在个案的讨论中,而应当将其制度化、法制化。由法律对在何种条件下可以给被告人必要的便利加以明文规定,使其有法可依。同时将这种人性化的关怀延伸到社会中,形成一种制度,多部门、多团体联动,这样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和谐社会。

  我们期待这一制度尽早建立,让司法文明走得更远。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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