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没有规定公共利益的内容。实际上,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没有哪个国家在成文法立法中给出固定的定义。首先,公共利益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于少数特定人的利益而言,不特定人的多数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从位阶上、层级上说,也是相对的。一个省、一个地区的利益可能是公共利益,但在国家主权、国家经济安全的面前就要让步;个人的利益和社区以及社区其他公众的利益相比较,后者就属于公共利益。其次,公共利益在内容和范围上可以有不同理解。公共利益既包括经济内容,也包括非经济的内容。凡是涉及到公众的有关政治、文化、环境、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利益,都可以是公共利益。例如,为了修地铁而拆迁胡同的老房子,反对拆迁胡同老房子的人认为,保护胡同涉及对非物质遗产和文化的传承,属于人文环境保护,不拆迁当然是公共利益。而同意拆迁的人认为,提供方便快捷的地铁,既节约土地,又环保,属于公共利益。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对这样的争议都要权衡利弊作出裁量。第三,在具体的案例中,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常常混合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好截然区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业利益经常和公共利益联系在一起。如,建设私立学校,投资者既有商业利益,也解决了当地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解决上学难的问题,这就有公共利益的内容。某大公司投入巨资建设工厂和研发大楼,既增加了当地的就业机会和地方税收,又连带承诺开发建设公园、绿地,改善道路交通,建造居民社区,在此,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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