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纪委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原则,决不允许对领导干部的亲属搞特殊照顾,决不允许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任何方便,并按照相关规定,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登记。无独有偶,湖南省将从5月份起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重新申报登记,并首次进行公示。 北京市和湖南省两地政府登记、公示官属从业情况,表明了两地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政府和社会对官员的贪腐行为的监督力度和范围,推动了两地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是,从法律界度看,政府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贪官发现机制?登记、公示官属从业情况恐怕对制止官员的贪腐行为难有大的作为。 从立法上看,我国对官员贪腐行为惩治的规定在世界上也算得上是严厉的。根据《刑法》,涉及官员贪腐行为重要的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贪污罪和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使官员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规定对官员应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要使刑法规定罪名发挥其强大的威慑力,政府如何及时发现官员贪腐行为,进而采取果断措施使他们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是关键。否则,更严厉的法律,也只是一纸规定而已。 据新华网一篇报道,去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有46.2%来源于群众的信访举报。这说明,目前群众信访和举报仍是我国发现腐败问题的主力军。而其实,发现腐败,应是政府监察、纪律等相关部门重要的职责和饭碗工作之一。群众信访和举报应该是国家对官员的贪腐行为进行监管的补充。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政府监察、纪律等相关部门对官员的贪腐行为监管远远不够。 国家确立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到现在,已经过去十多年时间,但是官员腐败问题仍未得到根本的遏制。两地政府要求登记、公示官属从业情况,目的大概是通过察看官属的从业情况和经济收入是否相符,进一步来监控官员通过官属进行的更隐蔽的贪腐行为。两地政府反腐倡廉的意愿是好的,但是,不健全对官员的贪腐行为行之有效的国家监管机制,堵住官员贪腐行为发生的源头,即使登记、公示从业情况到官员的旁系血亲,也难保官员不通过族人、朋友甚至其他手段进行腐败行为。因此,我认为登记、公示官属从业情况虽然也能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就两地政府高调宣传该制度的较高预期来讲,恐怕象征两地政府在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高度的意义,大于该制度执行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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