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上诉—维持原裁定—抗诉—维持原裁定—再抗诉,温江石油苑住户钟成禄等人因集资建房纠纷历经三年的努力,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一审、二审和再审裁定,指令温江区法院重新审理。温江区法院在重新审理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2006年11月29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新疆石油管理局成都西部石油苑筹建处、新疆华油企业集团公司给付该苑住户32人违约金共计10万元。 1998年6月,钟成禄等32位住户分别与新疆石油管理局成都西部石油苑筹建处签订集资建房协议,约定筹建处为建设方、钟等人为出资方,建设方按期交房;如未按期交房,逾期每天按所付房款的万分之五向出资方支付罚息。 协议签订后,建设方却没有按时交房,在延期6个多月后才履行了交房义务。于是32位集资建房户将建设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设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温江区法院认为,32位集资建房户系新疆石油管理局所属单位职工,该案双方所产生的纠纷属单位内部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裁定作出后,集资建房户们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基于同一理由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集资建房户们仍不服,于是分别向温江区和成都市两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两级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大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最后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民事主体,而非法院所认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作为不予受理该批案件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2002年,成都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中院再审后维持原判。2004年12月,成都市检察院提请四川省检察院再抗诉,2005年9月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底省高院对该案进行提审后采纳了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温江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关海军 查洪南 首席记者 曹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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