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纪委透露: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3000余万元。为了敛财,曾锦春插手各种经营活动,而“双规”是他手中的“利器”。凡是不买他账的企业主,双规;凡是不听他话的干部,双规……(4月14日人民网)。
提起“双规”,百姓都会肃然,贪者无不胆寒,中国贪官的倒台基本上都从“双规”开始。可谁能想到:“双规”这个反腐的利剑竟然成了他腐败的工具呢?
“双规”出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它只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有约束力。但曾锦春竟然连既非党员也非干部的私企老板也“双规”,实在有些“疯狂”。
而且,根据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就可立案。但曾锦春竟把私企老板“双规”了49天!
“双规”何以被滥用?曾锦春为何如此肆无忌惮?他滥用权力已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
首先是缺少严格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证据,还需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但他仅凭一封举报信甚至一句话就可以“双规”别人。
其次是缺乏有力的监督。公、检、法之间是互相监督的关系,三者还都要接受人大的监督。但他搞“双规”几乎没有任何体外的监督。曾锦春几乎一手遮天。
再者是没有问责的机制。行政或司法机关办案都有责任追究制度,但他搞“双规”无此一说,错了就错了,甚至没有过错之说。
无疑,曾锦春案是一个警示:“双规”也需要“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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