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6日讯 前国民党主席马英九的首长特别费案,台北地方法院明天第二次开庭,其中马英九以领据支领汇入账户的特别费,究竟是公款还是私款?尚未作出统一见解。不过台“审计部”最近在一场有关特别费及机要费制度检讨与改进的公听会,所提出书面资料中,指出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数额,出具领据领取后,即完成经费结报手续。 “审计部”更指出,以领据支领半数特别费部分,主管机关并未订定应办理记帐结算、剩余缴回等规定。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不过对于以领据领取的特别费,是否具有实质补贴的功能?“审计部”不予认定,表示因为特别费相关规定是由“行政院”规范,应由主管机关负责说明,但“审计部”指出,并没有机关首长于年度结束时,缴回以领据支领特别费余款的相关资料。 换言之,“审计部”“以领具领据领取后,即完成经费结报手续”的说词,系指因为该笔特别费既已凭领据核销,每笔支出即无须再具有支付凭证,否则会形成凭证重复,双重核销。 而领据支领半数特别费部分,因主管机关未订定应办理记帐结算、剩余缴回等规定,是否尚有剩余,根本无法得知,依“审计部”的说词,亦无余款缴回的问题。 有人认为,假如这笔钱仍属公款,则对提现应有限额,并规定在公库专储,专款专用,若有余款须缴回之意,相关法规至少应载明于会计年度终了,或首长离职时,应自动报缴剩余款项。(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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