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暂行规定》出台 新快报讯(记者吴璇实习生缪友力)《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暂行规定》近日出台。根据其规定,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30人及以上中毒(重伤)的重大事故,在发生后1小时内有关方面必须通知安监局派人到达现场,并协助市安监局在2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 安全事故包括工矿商贸(含建筑)、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各类安全事故。该规定指出了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范围与报送时限。对属区(县市级)安监局负责受理的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送时限另有规定,具体为:一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上报;二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三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通知安监局派人到达现场,并协助市安监局在2小时内上报。 据了解,该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09年2月28日止。规定中公布了市委、市政府、市安委办报告电话。市委办公室值班电话:83103303,传真:83103301;市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83123401,传真:83340347;市安委办值班电话:83125201,传真:83125313。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范围及时限 类别定义报送时限一类事故为重伤3人至9人或死亡1人至2人的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二类事故为重伤10人至2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至100000人(不含10000人)的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此类事故应在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三类事故为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30人及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及以上,或其他一些无法量化、性质严重的,或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漏、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而无人员伤亡,但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此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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