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山西运城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对在环境违法案件上负有责任的三名县级领导进行处理,河津市副市长阎新民、闻喜县副县长葛旭元、平陆县副县长马李魁被停职检查(4月17日山西新闻网)。
看得出,当地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确是在动真格。但让我觉得不解的是,为何受到处理的都是副职?
就拿近日国家环保总局通报批评的位于河津市的山西振兴集团、位于闻喜县的运城海鑫钢铁公司建设项目违反环评法的问题来说,这么大的两个建设项目,一旦竣工投产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之大是可以想见的。而行政常识告诉我们,在项目的选址、划地、立项乃至违规动工过程中,如果仅仅得到分管环保的副市长或副县长的认可,而没有当地党政一把手的“高度重视”,所有方案肯定都是很难通过的。因此,把副职作为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可能既有悖于构成环境违法案件的基本事实,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丢卒保车的嫌疑。
现实中,各地“副职受查处,正职安然无恙”现象并不少见,责权之间似乎并不是那么对等。这暴露出我们的问责制度还存在缺陷,规定还不够明确,从而让某些更该承担责任者逃脱了问责,因而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