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龚萍 通讯员 东检宣) 近日,东莞清溪镇清溪医院行贿受贿案已一审审结,包括院长在内的医院3人和行贿人被判刑;院长曾谭龙获刑3年3个月,389万余巨额不明财产被追缴;清溪医院被判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 医院设立账外“小金库” 曾谭龙于1992年任清溪医院院长,吴仁虎为副院长,黄兰开为药库管理员。1995年,经曾谭龙决定,清溪医院设立了账外小金库。1999年4月至12月期间,经曾谭龙同意,医院财务人员先后将河源市某医药公司等三家药品供应商给予的10笔共计402480.86元回扣,存入该账外小金库。 2000年底,曾谭龙、吴仁虎共同负责与时任康发公司副经理的叶志刚商谈购买美国产螺旋CT机一事。期间,叶提出给予曾、吴2人20万元回扣。随后,曾谭龙与吴仁虎二人代表医院与康发公司签订了价值450万元的买卖合同。货到付款后,叶志刚从康发公司获得推销提成50万元,分三次将20万元回扣送给曾谭龙和吴仁虎,曾、吴二人平分各得10万元。1999年至2002年间,曾谭龙还利用职务之便,在清溪医院向东莞市某医药公司采购药品过程中,多次收受该药品供应商回扣款共5万元,归个人所有。 389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截至2006年4月,曾谭龙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389万多元,曾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清溪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曾谭龙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吴仁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黄兰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叶志刚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追缴清溪医院、曾谭龙、吴仁虎、黄兰开全部受贿违法所得,追缴曾谭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违法所得389975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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