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2.95
新闻热线 0571-85310961
热线传真 0571-85310136
邮箱 tougao@zjol.com.cn
国内 | 国际 | 浙江新闻 | 浙江潮评论 | 浙商网 | 长三角 | 教育 | 娱乐 | 体育 | 社会 | 摄影 | 传媒 | 论坛 | 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国内新闻 > 综合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卫生部拟规定化妆品不得宣传产品有效率达100%

www.zjol.com.cn  2007年04月21日 09:26:5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产品有效率达100%、斑立净等宣传、标签用语将不得在化妆品宣传和包装上出现。昨天,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再次就制订中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不能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

  该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

  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例有效”,“××%有效”等类似用语;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同时,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

  据悉,《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2007年5月20日。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刘墨非 编辑: 黄乐曼
·经营者揭化妆品网购内幕:“水货”即掺水的货   2007-03-15
·正规化妆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有哪些内容   2007-03-14
·《化妆品中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研究》通过鉴定   2007-03-14
·中国今年实施化妆品标签新规范 近百个词被禁用   2007-03-12
·卫生部: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化妆品将注销批号   2007-02-15
返回国内新闻

 
高层动态
·公安部培训五百新闻发言人 孟建柱:拓展民意沟通
·快讯:第18届世界翻译大会4日在上海举行
政策动向
精品专题
·神七发射:我们在现场
·【专题】2008浙江在线记者辽宁行
·华南虎——媒体报道更多页
·专家点评更多页
·消费影响更多页
·投资理财更多页
·宏观经济更多页
·学习十七大精神体会
·华南虎——媒体报道更多页
·党代表归来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2.95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2.95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