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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防止随意性--时政--人民网

www.zjol.com.cn  2007年04月24日 10:44: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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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办:政府信息公开以有利于公共利益为标准

   ·法制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三项主要制度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人民网北京4月24日讯 今天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介绍了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情况并就“在国外立法时,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而《条例》对主动公开的范围却作出明确规定”的依据答记者问。

   张穹说,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来看,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而只是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除了不公开之外的,都应该公开。这就是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我们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个方面也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所以,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这个规定我们主要是考虑有这样一些原因:

   首先,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或者是公布政府信息的随意性。另外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地予以公布,这样也方便群众知晓政府的信息,也减少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了解政府信息。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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