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第一时间约请人民日报评论员陈家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表评论,陈家兴撰文指出,条例在总则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本身,体现的也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制度维护。在这个意义上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有了一个有力的制度保障,无疑,这是社会和谐的福音。 条例对于公民的知情权提供的保障是全方位的 仔细研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发现,条例对于公民的知情权提供的保障是全方位的。比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本着这些具体原则,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等,这些涉及百姓利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关政府和部门应当公开。而对关涉自身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公民有权要求予以改正;对相关政府信息,公民可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公民知情权若被侵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来执行 有一句话我们经常提及: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来执行。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打折扣,其本身亦是对法律尊严的伤害。诚然,有了这个条例,各级政府机关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但很多事情做起来并非这么简单,有太多的因素左右了执行力。许多法律法规就是这样得不到遵循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民的权利,也要靠公民自己来依法维护。每个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并付诸实践,必会大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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