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上午开始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这一方案草案依法确定了各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十届全国人大到2008年3月任期届满,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应于2008年1月底以前选出。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据此拟订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根据方案草案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与十届相同,共2419名。香港特别行政区36名代表名额、澳门特别行政区12名代表名额,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代表名额、中国人民解放军265名代表名额,共326名,也与十届相同。其余255名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明年初完成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首期培训 5500多件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北京统一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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