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李亚杰郝亚琳)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草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三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二审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印发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再次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合同的关系,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同时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另外,企业由于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同时,草案明确了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另外,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加以充实,进一步明确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2005年12月,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全国各地群众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意见共19万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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