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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纪委大力推动出台

www.zjol.com.cn  2007年04月25日 02:38: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20年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首次写入了村财务公开的内容。20年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打破了政府官员“暗箱操作,秘密行政”的局面。专家认为,这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各级政府迈向“信息公开时代”,是一次政府的“自我变革”。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对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

   权威发布

   信息不公开 公民可举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昨天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保证知情权:公民四种方式获政府信息

   中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信息查询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四种方式及时获得政府信息,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也可以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来获取政府信息。

   张穹具体解释说,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从四方面做出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四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防止失密泄密:信息公开不得侵犯隐私

   张穹介绍说,为了使政府信息公开既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他强调,如果政府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比如说像一些重大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商业欺诈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问题。

   另外,为了保障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从五个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证履行义务:拆迁补偿费用必须公开

   据介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等单位;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也有大量的信息要发布。所以,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信息要求,这三类信息发布的主体都要按照条例要求来发布相关信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都是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条例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保证信息准确:公民有权更正涉己信息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同时规定,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保证公开及时:政府15日内须答复申请

   张穹说,人民需求政府信息,一般有两种需求,一是一般的需求,二是特殊的需求。一般的需求可以通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得。特殊的需求需要依法申请来获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必须在15日以内给予答复。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此外,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晨报记者 韩娜

   专家解读

   要求公开信息 记者没有特权

   昨天,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手持该条例的讨论稿针对本报记者的提问对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

   ■信息公开进入立法时代

   记:“根据条例第8条,行政机关公开政策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政府机关以危害社会稳定的理由,拒绝公开信息?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况?

   周:从根本原则上说,任何国家都不会为了信息公开而危害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信息公开应该是利大于弊的,如果将国家秘密都公开了显然是得不偿失。所以这一条的规定非常必要。不过,为了防止你担心的这种情况,应该建立一系列的法规来完善这部条例,明确公开的内容以及不公开的程序。不能随随便便说不公开,找个理由就不公开了。应该说,要保障信息全面公开,是数部法律法规来共同完成的。而信息公开这部条例只是一个开始,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就像一张网,这只是一个网结。

   ■记者的采访权不同于知情权

   记:作为一个媒体记者,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条例实施后,只要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我的采访不应该遭到政府部门的拒绝?

   周:我只能说,媒体的采访权和公民的知情权不同,媒体没有特权。这部条例规定的内容还是以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为中心的。也就是说,如果哪一级政府将信息公开理解为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就错了。但是在公布的条例中,这一点不够明确,这是这部条例遗憾的地方。

   ■官员巡回讲座不是信息公开

   记:您感觉如何界定信息公开的方式比较合理?

   周:在讨论稿里,这部分内容是明确的。公开的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官方的、规范的渠道。根据国际惯例,分为三种:政府公报;官方制定出版物,这里特指人民日报;政府办公场所,就是公民在政府大楼里随时能看到公开的信息。还有一类是非官方的,不规范的。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广播、上网、短信、讲座等。

   在实践中,应该是官方的渠道先公开,非官方的渠道理应在后。像在一些国际条约签订之后,内容公开了吗?掌握这些信息的官员到处进行讲座,还要出版相关书籍,名利双收。可是从正规的渠道,一般的公民不能全面了解这些内容。

   但是在正式公布的条例中,这一条被修改了,没有将正规和非正规的渠道区分开,这对政府信息的完全透明化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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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纪委大力推动条例出台

   记:为什么在新中国成立50余年以后,信息公开的内容才写入法律?

   周: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是这部条例出台的第一大背景。中纪委是推动这部条例出台的最重要的部门,可以说居功至伟。其次是国家信息化趋势的推动。另外还要得益于某些地方的实践经验。我国有42%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可以说这部法律是地方推动中央的结果。当然还有国家领导人的密切关注。

   其实,我国制定这部条例是出乎意料的迅速。因为国家信息化趋势初露锋芒,2001年,我国才建立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部条例出台很快,是改变政府信息垄断、行政暗箱操作的一次历史性变革。

   ■管理混乱是信息公开最大阻碍

   记:您感觉信息公开的最大阻碍在哪里?

   周:我认为在法律法规实施中,最好称其为挑战。在地方政府推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我们就预感到存在问题。比如,没有多少人向法院起诉政府。提起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的案例在上海出现多,在其他地区凤毛麟角。这说明信息公开没有深入民心信息不公开。另外,还有一些历史遗存问题,公开以后能不能得到公民的理解?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公开,就要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否则公民如何从大量资料中找到需要了解的内容呢?可是,我国政府的资料管理很混乱,需要花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整合。

   还有官僚习惯于“暗箱操作”,这也会影响到信息公开的进程。

   晨报记者 李婧

   关键词

   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公民两大途径获取政府信息

   ●查询:对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信息查询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四种方式及时获得。此外,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申请:根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关注重点

   高考成绩查询高收费应禁止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高考成绩查询声讯台高收费的问题,有关专家认为,高考成绩应该属于信息公开的一个内容,政府部门理应及时主动的提供给毕业生,打通毕业生查询高考成绩的快速通道,以便其及时的获取信息。如果政府部门不能及时的把该信息提供给学生的话,就是违反了该条例,学生可以进行举报,甚至提起诉讼,如果还以此收费敛财的话,就是更为恶劣的违法行为。据此推论,目前包括气象局在内的部分信息公开主体部门所存在的声讯服务收费问题都应属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不过,有关专家认为,该条例只是国务院出台的原则性规定,其要落实到实处,还需要各部门各地方制定细则,规范公开的程序以及范围。

   新闻链接

   信息公开立法进程

   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2002年5月,该机构接受国务院委托着手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

   2002年7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起草成文。草案共7章、42条,包括了条例条文、理由、说明、背景以及面临的立法难题等项,估计约13万字。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推广应用组负责人说,由国务院信息办会同法制办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已完成草案起草和说明稿并上报到国务院。

   2006年3月17日,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举行的《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2006》发布会上,国务院信息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列为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

   2007年3月21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新闻背景

   条例准备1年明年正式施行

   对于已经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何要到明年5月1日才能施行的问题,张穹解释说,国外的立法也都规定了一段时间的准备期,人民群众要有一个了解的过程,政府也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比如要对整理大量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并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还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也要清理、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张穹解释说,首先是能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

   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

   据张穹介绍,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而只是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而我国是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一方面规定主动公开的要求和内容,另一方面也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或者是公布政府信息的随意性,也减少了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了解政府信息。

   晨报记者 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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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浪网国内 作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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