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电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该条约是中国和上述两国为加强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促进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而签署的。 引渡条约有助巩固双边关系 昨日,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受国务院委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就上述两议案作了说明。 武大伟说,中国与安哥拉自1983年1月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发展顺利。近年来,安哥拉更加重视对华关系,视我国为战略合作伙伴。中安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发展迅速,安哥拉已成为我国在非洲第一大贸易伙伴。此外,两国在军事、文教等领域的合作也逐步展开。 “安哥拉十分重视与我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并于2005年11月向我国提出谈判缔结引渡条约的建议。考虑到与安哥拉缔结引渡条约,既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双边友好关系,也有利于构建两国在司法领域合作的法律框架,我方作出积极回应。”武大伟说。 该条约于2006年6月在罗安达签署,共22条。 人大外事委建议批准两条约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该条约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批准该条约,有利于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该条约。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所作的说明中,武大伟表示,中纳两国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纳米比亚独立以后,中纳两国立即建立了外交关系,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随着两国交往的不断增多,中纳双方均认为有必要加强在司法领域的合作。2002年,纳米比亚向我国递交了中纳引渡条约草案,我国作出了积极回应。”武大伟说。 该条约于2005年12月在北京签署,共25条。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该条约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批准该条约,有利于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该条约。 ■引渡条约主要内容 ●引渡义务; ●可引渡的犯罪;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引渡的程序和费用; ●特定规则; ●争议解决的方式; ●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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