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孙闻)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5日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的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将被强制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中国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首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中国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十七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办法》规定,环保部门若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当天介绍说,中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
潘岳说,当前中国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投诉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几个主要因素之一。
“要实现污染物减排指标,仅凭环保等少数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潘岳说,“公众参与不能停留在植树种草和清理垃圾的阶段,而应该往更深层次发展,即充分利用宪法赋予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监督企业的环保行为,参与政府的环境决策。”
潘岳认为,发布这一《办法》顺应了中国民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以及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他说,只有及时公开环境信息,才能使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
2006年2月,环保总局发布了《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项目在环评的各个阶段都要公开有关信息,听取公众意见。一年来,因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公众对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不满意等原因,环保总局对总投资达1600亿元的43个火电、化工、公路、铁路等项目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
潘岳表示,环保总局将以环境信息公开为突破口,进一步带动环境公益诉讼等法规的出台,并使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尽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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