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组委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北京奥组委执行副主席、新闻发言人蒋效愚就奥运火炬入台传递等问题发表了如下谈话:
26日晚北京奥组委公布的北京2008年第29届奥运会火炬接力计划传递路线是经国际奥委会批准的。这条路线的制定严格遵照了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的相关规则。
目前,北京奥组委从媒体报道中了解到台湾当局和中华台北奥委会对2008年奥运火炬计划传递路线不能接受这一态度和相关言论,我们对此表示惊讶。
2008年奥运会火炬在台湾传递是台湾同胞的热切期盼,他们通过不同方式向北京奥组委表达这一心愿。在筹办过程中,我们深切感受到台湾同胞支持奥运场馆建设,积极参与奥林匹克文化活动,盼望奥运圣火在台传递。
2006年11月,北京奥组委向所有拟传递城市所在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发出参加火炬接力的邀请。2006年12月28日,中华台北奥委会主席蔡辰威回函表示接受邀请。回函说:“我谨代表中华台北奥会(注:奥委会,下同)确认本会愿意参与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活动,并期待未来与贵会紧密的合作,在奥林匹克精神与原则下,共同完成奥运圣火传递之神圣使命。”
今年2月,蔡辰威主席一行四人在北京与北京奥组委进行会谈,达成四点共识。即:“一、双方承诺遵守国际奥委会的有关决议,规定和惯例,共同维护奥林匹克火炬接力和奥林匹克圣火的纯洁和神圣。二、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是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北京奥运会一样,必须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三、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在台湾传递是在中华台北奥委会辖区内开展的一项奥林匹克体育文化活动。中华台北奥委会确保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活动在中华台北奥委会辖区内顺利进行。四、火炬接力活动在中华台北奥委会辖区内举行时有关旗、徽、歌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际奥委会执委会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中华台北奥委会有义务协调相关方面承诺在火炬接力活动过程中不使用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旗、徽、歌。”
2007年3月27日,蔡辰威致函北京奥组委,确认2008年奥运圣火去台路线,即:奥运圣火2008年4月30日由胡志明市飞抵台北市,5月1日台北市传递活动结束后前往香港。蔡辰威主席亲笔签署了致北京奥组委的确认函。函称:“在此谨代表中华台北奥会向贵会确认是项会谈共识及2008年北京奥运圣火来台路线(如所附北京2008年奥运会火炬接力简报资料第三页所示),并相信在贵我双方进一步的规划协商下,圣火传递必能顺利圆满在台湾举行,留下完美的纪录。”
4月12日,北京奥组委约请蔡辰威主席来京参加4月26日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计划传递路线发布仪式。4月14日,蔡辰威致函北京奥组委执行副主席刘敬民,函称:“4月12日华函敬悉,本会对于台北市能成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传递城市之一,让台湾同胞有机会共享奥运圣火的热情与喜悦,深感荣幸与鼓舞,此乃贵我双方共同努力的成果,特别值得期待与珍惜。本人要对吾兄及贵会同仁对促成本次活动所做的努力与贡献,再次表达诚挚的敬意与谢意。”“惟因是项期间本人另有其他重要既定行程,不克前往观礼,至感歉意,盼能另择他日前往北京与先生共同庆祝此一令人振奋的历史时刻,谨特函申贺,并预祝活动圆满成功。”
随后,国际奥委会批准了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传递计划路线。
4月20日,蔡辰威突然致函北京奥组委,函称:“目前诸多事务之发展非我体育领域所能掌握。”“奥运圣火由第三国传递至台北后再传至香港的过程中,将会被矮化为从‘中国台北’传至‘中国香港’,我方主管机关因此要求圣火传递至台北,必须由第三国进出。”这一电函对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单方予以否定。
北京奥组委为了满足台湾同胞传递圣火的愿望,于4月25日再次致函蔡辰威,指出:“目前火炬接力路线发布在即,贵方来函提及主管机关的要求违反了双方已达成的共识和贵方已书面确认的路线,对此我们不能理解。”“奥运圣火前往台湾是一件有益于传播奥林匹克精神、有益台湾同胞的功在千秋的大事,还望能以台湾同胞利益为重、以奥林匹克运动的大局为重,不受政治或人为因素干扰,多做工作,继续执行双方达成的共识和确认的传递路线。”
北京奥组委认为,中华台北奥委会和其主管机关不顾中华台北奥委会与北京奥组委达成的四点共识、不顾双方已确定的火炬接力传递路线的态度,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精神和“体育与政治分开”的原则。我们认为奥林匹克圣火是奥林匹克精神的最高象征,奥林匹克火炬接力是全人类和平友谊的庆典。奥运圣火前往台湾是一件有益于传播奥林匹克精神、有益于台湾同胞的功在千秋的大事。我们仍然希望中华台北奥委会和其主管机关能以台湾同胞利益为重、以奥林匹克运动的大局为重,继续执行双方达成的共识和确认的传递路线,满足广大台湾同胞实现传递奥运圣火的美好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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