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记者周婷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即将于2007年5月1日施行。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28日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已有160多家医疗机构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人体器官移植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一定要保证老百姓的安全。”黄洁夫表示,全国要统一人体器官移植准入标准,如果不统一,全国就乱了。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但这些医疗机构都需在卫生部备案。 据介绍,今年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3月26日卫生部进行了第一次评审,600多家申报医疗机构中有160多家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卫生部将把这些名单反馈到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由各地公布各自通过的医疗机构名单。然后卫生部再公布国家认可的医疗机构名单。 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医疗机构可以合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国家公布的名单是为了给老百姓的选择提供参考。 “这样做既避免权力全部集中在卫生部,同时对地方又起到一个监督作用。”黄洁夫说,各地通过的机构,如果没有通过国家审核,在一两年的过渡期以后必须经全国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委员会的审核通过,否则将被取消资格。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点击详细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全文) 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条例明确,制定这一法规旨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共5章32条,分总则、人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的移植、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点击详细 法制办卫生部负责人就《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答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负责人日前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点击详细 中国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中国国务院6日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条例指出,制定这一法规旨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点击详细 ==============系列解读============== 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摘取尸体器官应在依法判定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申请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遵循三原则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不得收取所移植器官费用 医务人员须对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人员资料保密 未满18周岁公民活体器官不得摘取用于移植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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