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8日召开案件通报会通报了云南省楚雄州总工会助理调研员李旭良诬告陷害案件:中共楚雄州委于2007年4月11日决定,并报经省纪委同意:给予李旭良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州总工会助理调研员职务。
李旭良,男,彝族,大学文化,1956年6月生,云南省元谋县人,1973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1o月起任楚雄州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任楚雄州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曾任第六届楚雄州委候补委员、委员,第九届州人大常委会委员。
经查,李旭良诬告陷害案是一起因工作关系与他人产生矛盾以及对组织上查处其违纪问题不满,发泄私愤、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典型案件。2003年8月,按有关政策规定,楚雄州委决定李旭良由州总工会主席改任州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李旭良认为自己没有被提拔重用,心态失衡。2004年,李旭良因贪污等错误被楚雄州纪委立案调查,并于2005年被楚雄州委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李旭良对此不仅没有认真反省、汲取教训,反而迁怒于组织和他人;同时,李旭良在工作中与州级某机关的领导同志有矛盾,认为该同志总与自己过不去,因此积怨于胸,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以歪曲、推测、捏造、虚构事实等方式,于2004年9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冒用楚雄州多个单位和“干部职工”、“离退休老干部”等名义,先后十多次写信,向省委领导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等多个部门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被诬告陷害对象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追究。在此过程中,李旭良怕别人辨认出自己的笔迹,将捏造的事实在家里用电脑打印后,变换多种字体书写信封;为防止在当地投递信件时被别人认出自己,多次到昆明市内不同地点的邮政所投递,尤其是2006年冒用某州级机关的名义,向省委领导举报诬告他人。
云南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赵志彬认为,李旭良的诬告陷害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被诬告对象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身心受到了伤害,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上级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精力对其捏造、虚构的事实进行反复调查了解,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并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李旭良的行为使本地区本单位的对外形象受到了损害,使一些想干事、能干事、敢干事的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扰乱了人心,破坏了聚精会神搞建设、团结干事谋发展的和谐氛围。
对李旭良诬告陷害案的严肃查处,表明了云南省委、省纪委坚决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坚强决心。李旭良诬告陷害案件的查处是坚决治理歪风邪气的一项重要成果,充分表明对破坏改革发展稳定、扰乱人心、搞诬告陷害的,无论手段多高明、方法多隐蔽,我们都有决心、有能力予以坚决严惩,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迁就。
据云南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赵志彬介绍,李旭良作为一名有着30多年党龄、担任过多个岗位领导职务的老党员,由于诬告陷害他人被开除党籍,为自己的严重错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赵志彬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李旭良诬告陷害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第一,广大党员干部要增强法纪观念,依纪依规行使权利、表达意见。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那种发泄私愤、凭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害人害己,终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第二,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自觉抵制歪风邪气。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以健康的心态看待和处理问题,公正客观地评人论事,理智平和地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始终相信组织、顾全大局、遵守纪律。第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事创业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继续狠刹少数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自由主义,狠刹怕得罪人、当好好先生的好入主义,狠刹无中生有、乱告状的个人主义等歪风,特别是对乱议论、乱猜测、乱编造、乱告状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为我省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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