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丁铭)记者日前从国家民委获悉,我国60%以上的国土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2006年,我国民族地区生产总值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13.5%。 1947年5月1日,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宣布成立。此后,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基本制度,成功实施至今。 据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司长毛公宁介绍,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一个民族可以建立一个或同时建立几个自治地方,也可以和别的民族联合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杂散居地区为便于从民族特点出发扶持其发展,还可以建立民族乡。 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6%。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成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同时还建立了1500多个民族乡。全国55个少数民族,已有44个少数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自治地方占国土总面积的64%,实行自治的民族人口已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8%。 据初步核算,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3个多民族省去年生产总值突破2万亿元,达到20518亿元,比上年增长13.5%。 据内蒙古自治区提供的数字,2006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达4790亿元,是60年前自治区成立之初的892倍多,位居全国第17位。“十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增加值达到200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41.67%。内蒙古自治区国内生产总值以年均16.6%的速度增长。 毛公宁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进一步巩固了我国的统一和边防的稳固,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平等的民主权利、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平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使少数民族真正实现了当家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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