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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06年职业病报告情况和职业病危害形势

www.zjol.com.cn  2007年04月29日 16:54:0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一、2006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2006年,根据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缺陕西,不含西藏),共诊断各类职业病11519例,其中尘肺病8783例,占诊断职业病病例总数的76.25%,急、慢性职业中毒分别为467例和1083例,各占诊断职业病病例总数的4.05%和9.40%。2006年职业病报告具有以下特点:1、尘肺病例比例增加,发病时间缩短。2006年诊断尘肺病病例比例较2005年提高了1.44个百分点。2006年诊断尘肺病例接触粉尘时间不足10年的占诊断尘肺病例总数的22.62%,其中不足5年的占11.04%,不足2年的占1.57%。2、急性职业中毒以一氧化碳和硫化氢中毒为主,主要分布在煤炭行业和轻工行业;慢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其化合物和苯中毒为主,主要分布在轻工、有色金属、冶金、电子和机械行业。3、未成年工职业健康损害严重。2006年报告的职业病病例中有643例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其中621例为尘肺病患者。4、报告职业病例数居前三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0.92%、12.85%和6.45%。

   二、全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及特点

   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6,562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16,442例,死亡146,195例,现患470,247例;近15年平均每年新发尘肺病人近1万例。1991至2006年累计发生中毒38,412例,其中:急性中毒21,482例,慢性中毒16,930例;其他职业病21,708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的专家们估计,在今后若干年我国的职业病发病总数还将呈继续上升趋势。目前的职业病报告不能反映职业病发病的实际情况。

   (二)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不同程度存在职业病危害。我国职业病名单规定的职业病涉及粉尘、急慢性化学中毒、职业肿瘤、职业传染病等10大类11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工业生产中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达133种。我国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吸纳了大量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职业病危害也突出地反映在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

   (三)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在引进境外投资和技术时,一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企业和工艺技术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与此同时,境内也普遍存在职业危害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的情况。我国有近2亿农业劳动力,其中相当部分人从事有毒害作业。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

   (四)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疗,病死率高。以尘肺为例,潜伏期可长达数年甚至十数年,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屡屡发生的尘肺病、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镉中毒等群发性职业病事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农民工家庭因职业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大量存在,职业病危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中国职业病危害呈现五大特点

   这五个特点是: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预计今后10年至15年职业病发病总数还将呈上升趋势;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采访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要职业,不要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据卫生部统计,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

   职业病重在前期预防,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专家建议: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

   “年轻时拿命换钱,岁数大后拿钱换命。真要累没了命,还不能算工伤。”在昨天(28日)召开的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建议,将“过劳死”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并对其法律救济途径进行了探讨。

   人大组成人员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职业病防治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提出,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缺少职业病防治和保护措施的条款,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以依法应对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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