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城市规划法非常虚弱,没有一部法像它那样遇到如此强大的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万学文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这样的对话在领导与规划人员之间频繁上演: ——领导说:“这里盖个房子吧。” ——规划人员说:“按规划这里是中心花园。” ——领导说:“先要下里巴人,然后才能阳春白雪,改了吧。” “在我们国家,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实在是太容易了。某些地方领导习惯了置法律于不顾,除了直接下命令,还写各种条子批示。规划人员像守门员,能扑住一个算一个。”为了明哲保身,不少规划干部都有收集存放领导批示的“习惯”。4月27日,万学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清华大学土木建筑系研究生毕业的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万学文,“搞了三十几年的城市规划”,是注册规划师,对城市规划的苦衷十分了解:“在会议上、制定发展战略时,地方领导都在讲规划有多重要,但在具体问题上,就把规划忘了。” “拆了建,建了拆”:都是为了地价 “城市建设是地方领导的重要职责之一,而城市建设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规划。同时,城市规划也最能突出地方领导的政绩,直接促进其晋升。”万学文说,这是一些地方领导热衷城市建设的原因之一。 “土地使用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太密切了,”万学文告诉记者,过去城市土地不大值钱的时候,规划朝令夕改的问题还不算突出,但随着城市改革的深入,福利住房分配制度的结束,土地价格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修马路、下水道,建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更多的钱。于是,一些地方领导往往便把希望寄托在土地上,挖掘土地的含金量,获取最大利润。 “城市建设的钱,大部分来自地价。在利益驱动下,许多城市拼命开发老城,拆了建,建了拆,因为地皮越来越值钱。”万学文指出,地价收入是政府的预算外收入,地方政府很容易绕过人大监督,拿这些钱去搞豪华行政办公楼,搞形象工程。这里头也容易出问题。 修改规划:权力应给上级机关 在1990年城市规划法出台之前,“城市规划多靠人治”。在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农村根本谈不上什么规划”。 “这一法一条例,在执行过程中,时常被忽视。”万学文指出,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以来,具体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鉴于这种情况,万学文认为,制定统一的城乡规划法,不应该简单地看做是将旧的一法一条例合二为一,应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用法律明确规划的权威,确定“先规划后建设”以及“非法定原因,规划不得修改”等原则。“修改规划的法律口子不能开,规划不能软。只有这样,才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保持一座城市的文脉。”万学文强调说。 城乡规划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是20年”。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修改规划的“五项正当理由”:一是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是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是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是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是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对此,万学文说,第四十六条规定得比较宽泛,实际降低了第十五条强制性内容的刚性约束力。他建议将第四十六条中第四、第五个条件拿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评估是哪一级?没说清楚。审批机关就可以修改规划?这口子太大了,修改规划的权力要给上级机关。”城市规划法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备案。对这一条,万学文认为,光备个案,修改规划太容易了。“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修改规划的权力应该给上级机关。”万学文建议。(来源:检察日报) 更多阅读>>>> 城市规划不能成官员手中的橡皮泥 以城乡规划法治化来遏制政绩工程冲动 城乡规划不能成地方领导“试验田” “规划腐败”亟待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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