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广播电视少儿节目中不得发布药品广告。涉及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只能在7时前、22时后播出。
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标准规定,药品广告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是不允许的,药品广告还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药品广告也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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