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记者吕诺)5月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今后,广告严重违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广告未经审批进行宣传、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介进行宣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对这些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度缺乏控制和制裁的法律依据,客观上导致生产、经营企业肆无忌惮地借助违法药品广告销售药品,误导群众用药。近年来,云南、河北、江西、吉林、山西等地开展了对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实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试点工作,效果明显。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借鉴了这些地方的经验,增强了对企业违法的震慑。

麻醉药品等五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媒发布广告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记者吕诺)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等五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等内容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记者吕诺)根据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帮助提高成绩、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 少儿节目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性功能药品广告限时段播出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记者吕诺)根据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广播电视少儿节目中不得发布药品广告。涉及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只能在7时前、22时后播出。 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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