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日前下达了2007年全国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钨精矿(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59270吨,稀土氧化物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7020吨。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有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下达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上下级政府间要签订责任状,政府与矿山企业间要签订合同书,明确权利与责任;要对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指标执行;要加强钨矿和稀土矿开采企业内部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
此外,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钨矿和稀土矿生产数量、销售量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省(区)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季度前15日内向国土资源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行政区钨矿和稀土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月报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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