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 本报记者 伍洲奇 2007年5月5日,加拿大曝出“远华”走私案重要嫌犯赖昌星的行踪,有传闻称赖昌星在卡尔加里密会“二奶女友”蔡玲玲;而此前的4月19日,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取消了赖昌星宵禁令的判决书。其律师甚至称,赖昌星现在可以到他喜欢到的地方,包括出境旅游。而今年2月14日,中纪委和国家监察部承诺,若赖昌星被引渡回国,将不会被判处死刑。一些读者对此表示十分困惑。本期“法律讲坛”邀请到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冯卫国,为读者解析赖昌星案的法律背景。 为何赖昌星能密会“二奶”? 加拿大法院已经拒绝赖昌星的难民身份申请,加拿大边境服务局也已经决定对赖昌星启动遣返程序,为什么还继续任由赖昌星外出? 冯卫国教授解释说,加拿大的司法体系与中国有很大区别。早在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绝了赖昌星及其家属的难民身份申请;几个月后,加拿大移民部决定启动遣返程序。但是,赖昌星随后向加拿大联邦法庭提出延缓遣返上诉,并要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正是基于赖昌星的上诉,加联邦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了移民部发出的遣返令无效的判决,要求移民部重新作出风险评估报告。赖昌星也因此才得以暂时解除宵禁,获得机会外出甚至密会“二奶女友”。 但是,加拿大移民部马上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并在上诉失败前不为赖昌星重新撰写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同时,移民部还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赖昌星假释条件,要求推翻解除宵禁令裁决。这是由加拿大的的法律体制所决定的,赖昌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自由,但是这绝对不意味着赖昌星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为何不直接抓捕赖昌星? 有读者问:“赖昌星的同案犯已经对犯罪行径供认不讳,为什么不能直接抓捕赖昌星,或者要求加拿大的警方抓捕?或者依靠国际刑警组织抓捕赖昌星?” 冯卫国教授认为,这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我国一向尊重他国的国家主权,当然也尊重他国的司法权。赖昌星已经潜逃到了加拿大,我国的司法机关不会直接到国外去实施抓捕,而是要求加拿大当局提供相应的刑事司法协助。但是,由于加拿大的司法体系与中国存在很大的区别,中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遣返赖昌星,在国内依法进行判决。 至于为何不要求加拿大警方或者国际刑警组织抓捕,这与国际条约的签订有关,加拿大虽然已正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贿赂、洗钱和贪污定为犯罪行为,但加警方监控的重点是贩毒、售军火和恐怖主义等威胁社会和国家安全的犯罪,对于贪污公款和走私嫌犯的流入,一定层面上处于“不告不究”的状态。 为何要承诺不判处死刑? 还有读者问:“我国政府承诺放弃判处赖昌星死刑,这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让坏人逍遥法外吗?” “当前在经济案犯外逃案件的处理中,一些国家所坚持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成为贪官引渡的主要障碍。”冯卫国教授告诉记者。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对待死刑的立法态度也存在差异。对某些废除死刑的国家来说,坚持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其宪法的要求,这也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我国,现阶段彻底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因此,引渡这些依法可能判处死刑的外逃案犯时遭遇了法律瓶颈。所以,在坚持国家司法主权的前提下,有必要适当采取一些灵活务实的做法。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要建立在充分尊重双方主权基础上进行,那么,中国最现实的选择就是承诺对赖昌星不适用死刑。 同时,承诺放弃判处赖昌星死刑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如果我国不作出承诺,那么遣返要求很可能被拒绝,也就谈不上对赖昌星进行审判了。因此,遏制贪官外逃的根本之策,在于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腐败的滋生;通过严密法网,使那些潜在的腐败官员跑不了,即使对个别跑出去的贪官,也通过同各国构建有效的司法协助,及早使其归案,努力避免案犯长期逍遥海外。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目标,冯卫国教授认为早日取消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的死刑也是必要的。 本期特邀嘉宾 冯卫国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等职。出版刑法专著多部,在《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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