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记者田雨、卫敏丽)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炒买炒卖公墓行为,国务院法制办14日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从严控制公墓建设的原则,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公墓建设方案。
在收取费用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墓葬用地费或者骨灰存放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鼓励骨灰存放、限制墓葬的原则制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墓或者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其他地方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