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由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案的5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背后,都暴露出安全监管上存在的漏洞: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乏力,不认真履行职责,个别人甚至徇私枉法。如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的唐山刘官屯煤矿,长期违规施工、非法生产,但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使其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事故发生以后,刘官屯煤矿所在的开平区公安分局已经把这个矿主逮捕拘留了,但是该局两名副局长接受贿赂,贪赃枉法,春节前又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让矿主逃到了加拿大,最后还是迫于压力又回来了。事后查明,其中一名副局长在刘官屯煤矿非法入股,入股50万,分红60万。 对于打击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煤矿非法入股,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以及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一直非常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已经取得了成效。具体的措施有: 第一,完善健全法律法规。从国务院层面,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还有刚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从国家法律层面,有《刑法修正案(六)》,还有高检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现在正在修订的《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从中纪委监察部层面,国家安监总局和监察部一起制定的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的规定以及不久将要出台的关于党纪处理的解释,都是近一两年之内发布的法律法规,这个力度显然是加大了。 第二,去年6月份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高检、高法、司法部还有安监总局就近两年来重特大事故查处落实的情况,对全国各省市进行了检查和督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而且制定了措施。如去年“5.18”山西大同左云事故对副乡长判12年、矿主判16年,就是山西省高院启动了纠错机制,第二次判决的结果。 第三,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是去年国务院决定的。检察院进入事故调查组,无疑提高了事故调查的权威性,而且我们和监察部、高检还发布了一个如何处理协调关系的暂行规定。经过一年多的磨合,总体是很好的。 接下来,我们还要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建立和公安、司法机关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机制。公安机关在每次重大事故的现场抢险、追捕逃犯、调查处理中发挥了很大作用。这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现在,在中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高检、高法、司法部,特别是各省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联合执法的机制下,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这个力度会越来越大。(据李毅中局长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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