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山东省临沂市多名儿童感染手足口病的疫情,有媒体发表评论文章,以4月5日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出临沂风波能否在遵循《条例》原则下得到妥善处理,正考验着当地政府的能力。笔者赞同这样的判断。尽管《条例》尚未正式实施,但政府危机应对与公关的能力,必须提前具备。当然这也正表明公众及舆论对将实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满期望。 然而看了有关临沂疫情最新的报道,却又不由担心:即使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之后,是否就能保证一些地方不再逆“信息公开”而动? 据5月14日《新闻晨报》报道,5月13日,记者向临沂市卫生局、市政府新闻科、市疾控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询问具体疫情时,对方仍然拒绝提供具体发病数字。临沂市卫生局疾病控制科一负责人称不公布发病数字,是怕引起群众恐慌。但是,记者在与患者和市民的接触中发现,因为不了解疫情,不仅这一并不奇怪的病症的治疗遭到延误,而且谣言也随之四起。 “怕引起群众恐慌”,反而引起了更大的恐慌。其实,“谣言止于公开,恐慌止于公开”这样的常识,从几年前的非典开始,到松花江污染事件,到禽流感疫情,舆论都曾一次又一次地重复,然而到临沂手足口病疫情发生时,一些与常识背驰的、以捂为主的应对办法依旧成为一些政府危机处理的主导思路。 笔者的担心正在于,当“怕引起群众恐慌”俨然已是因袭已久的冠冕之词,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何能够防止这样的借口?《条例》第八条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群众恐慌”云云,何尝不是一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由?拒绝公开又何尝不是一种维护社会稳定之大计? 尽管《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但这个“公共利益”到底如何界定?谁说了算?关于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什么是“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开?如何界定?谁说了算?显然,在无法细化的情形下,一句“怕引起群众恐慌”,就足以消蚀《条例》确立的公开范围以及公众的知情权、申诉权,也足以让一些地方假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而伤及公共利益。 由于政府在公开信息前必须寻求相关部门的认可或上级的批准,即依然由政府相关部门说了算。因此,为了防止政府相关部门可能对《条例》进行随意解释的做法,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就必须尽早配套。从这个角度看,临沂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一句“怕引起恐慌”,表明的不仅仅是一种危机应对方面的积弊,更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能存在不足的及时提醒。(杨耕身) 临沂事件考验政府信息公开能力 各级政府在重视信息公开的同时,必须要下决心来研究如何提高政府信息的公信力。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开放媒体、依靠媒体,而不是一味简单指责或者压制媒体。 从4月底开始,山东临沂陆续出现约80名婴幼儿被不明传染病所感染,发病的多为3岁以下儿童,大多数患儿的手脚和口腔出现脓包并伴有高烧的症状。临沂市政府发布的消息称,该病为手足口病,到目前为止,因为此病不治而亡的只有4月29日的一例病例。但记者调查发现,各方说法存在出入(《新闻晨报》5月13日)。另据山东省卫生厅官方网站5月12日发布消息称,5月11日相关媒体报道的“山东临沂不明病症致多名儿童死亡”的消息不实。 山东临沂的传染病疫情暴露了什么? 时评:民众恐慌恰恰是因为“秘而不报” 当地政府部门对这场疫情的信息处理,有两个阶段值得玩味。在第一阶段,对疫情秘而不宣,任由传言和疫情发展,导致谣言四起,人们的恐慌程度加剧;在第二阶段,迫于压力对外通报时,仍然避重就轻,使用“只有1人死亡”的用词,同时回避患病人数和感染范围等敏感信息。这种消息,让人看起来似乎是值得“乐观”的,但事实上有关情况至今还不明朗。 从表面上看,当地政府的做法,如他们所言是“怕引起恐慌”,但问题是,他们忽略了谣言止于公开的规律。实践表明,当一个地方发生重大公共事件并有谣言伴随时,管理者最理性的做法,就是迅速公开真相,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越是掩盖真相,谣言越有产生的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 山东卫生厅:临沂多名儿童染病死亡报道不实 我国建成世界最大公共卫生信息网络报告系统 国际公共卫生机构称赞中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取得成功经验 信息公开不应是政府的恩赐 政府信息公开实现公民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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