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7〕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五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 录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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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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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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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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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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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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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通用软件 |
京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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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
服务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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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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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交换机、路由器 |
程控交换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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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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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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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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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办公用品:
打印机
传真机
电话机
扫描仪
投影机
碎纸机
照相机
摄像机
电视机
电冰箱
复印纸
移动存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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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内单位
京内单位
京内单位
京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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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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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
电梯 |
京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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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 |
供暖锅炉 |
京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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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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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 |
京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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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
建筑装饰材料 |
京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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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 |
变配电设备 |
京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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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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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
京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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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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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 |
京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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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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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油 |
京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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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项目 |
京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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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
会议服务 |
京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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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
京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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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
京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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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 |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