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燕)记者昨天从宁夏自治区人事厅获悉,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我区发布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并从本月1日起执行。 《意见》规定,符合宁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规定,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的人员,由自治区编办对其单位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并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后,方可办理招聘手续。事业单位收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下达的人员聘用批复后,应及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签订30日内进行合同鉴证;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应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实行聘用制度后,虽然签订了聘用合同但未进行聘用合同鉴证的单位,要在今年6月底前进行合同鉴证。 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参加公开招聘的国家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战士,自主择业干部,被聘用后,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由工勤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已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女工勤人员,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在合同解除的下月,按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意见》规定,对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招聘的人员,人事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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