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审议>>>
老百姓编的顺口溜说:“如果你爱他,让他管规划;如果你恨他,也让他管规划。”规划局长容易“出问题”是因为,在城市规划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和利润空间。因此,很多企业老板不惜血本,千方百计地“搞定”规划局长。
我们希望《城乡规划法》能够从制度入手,通过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地方领导的规划权,杜绝和减少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拍脑袋”决策。
4日24日,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草案有很多亮点,但很多人更关心的是,这部即将面世的法律,能否构建“规划反腐”的制度框架,能否遏制不断蔓延的“规划腐败”。
在城乡规划法草案中,对地方政府、地方领导的“规划权”予以更加严格的约束: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对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于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处分。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近年来,城市规划成为官员腐败的重灾区。“成都红枫半岛花园和锦城豪庭腐败案”不仅使展示成都形象的窗口通道——迎宾大道缩水走样,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在云南,胡星等三任昆明市规划局长均因涉嫌权钱交易落马。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领域的案件占三分之一多,城建领域成商业贿赂重灾区。难怪老百姓编的顺口溜说:“如果你爱他,让他管规划;如果你恨他,也让他管规划。”
规划局长容易“出问题”是因为,在城市规划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和利润空间。在寸土寸金的城市,规划红线退一点点,规划格局改动一些,普通群众可能觉察不出来,但对房地产商来说却意味着数千万的利润。因此,很多企业老板不惜血本,千方百计地“搞定”规划局长。行贿者看中的是规划局长手中的权力,腐败的官员看中的是行贿者手中的金钱,两者一拍即合,流失的是国有资产,牺牲的是公共利益。
规划局长“栽”在规划上,暴露出我国规划制度的软肋。目前,中国在规划管理方面,适用的是1989年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而今,落后的规划法律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城市规划的需要,很多城市的规划管理工作都出现脱离实际、擅自变更、腐败案件频发等新问题。
由于对地方领导的规划权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致使城市规划随意和不科学的问题非常突出。在很多城市,规划朝令夕改,建设杂乱无章。在城市建设中,当地的领导常常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特事特办”等方式,变更城市规划,使城市规划服从具体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制定、运行中的诸多漏洞,给企业和地方领导的“权钱交易”留下了空间,使城市规划“权力寻租”成为可能。
一方面,是企业发展对土地的渴望,是巨额商业利润的驱动;另一方面,是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是官员权力变现的巨大诱惑。在利润和欲望的共同推动下,很多人开始钻规划制度的空子,通过权钱交易,发不义之财。难怪在一些城市,主管规划的官员敢无视城市规划,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建设。城市建设的无序扩张和城市规划中的“权力寻租”,不但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还容易造成被拆迁人利益受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为遏制部分地方城市规划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中国建设部曾于2006年启动城市规划督察试点工作,通过向重点城市派出规划督察员,以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应该说,建设部的补救措施,对制止地方政府随意更改城市规划,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但派出督察员的做法,毕竟属于事后监督,不能从根本上堵塞规划运行中的诸多漏洞。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对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寄予厚望,希望《城乡规划法》能够从制度入手,通过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地方领导的规划权,杜绝和减少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拍脑袋”决策。
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办好事,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办坏事。我们期待着即将面世的《城乡规划法》能够遏制地方官员的“权力寻租欲望”,能够规范地方领导的规划决策,能够让更多的市民了解城市规划、监督政府行为,使我们的城市规划更科学、更规范、更稳定,使“规划腐败”没有孳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间。(唐宋)
城乡规划法草案将首次审议 将打破城乡分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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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旨在统筹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即将在4月24日至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意味着中国正在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
“即将审议的这部法律草案不仅对城乡总体规划的地位、内容、批准程序及规划实施等内容做了规定,还适时提出了在节能和环保新形势下城乡规划的新要求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17日在中国市长协会举办的《2006中国城市发展报告》发布会上说。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城乡规划不科学将贻害子孙
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黄全权、王洋)针对越来越引起关注的“规划”问题,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日前表示: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如果新编制的规划不科学、不严肃、不切合实际,一旦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公共政策,将给地区发展带来灾难,甚至贻害子孙。
城乡规划法草案严防“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根据草案,城乡规划是指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一个规划体系,调整的是城市、镇、村庄等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覆盖全部国土面积的规划。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行政区内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法将改变“一任领导一个规划”的弊端
记者:当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城乡规划法草案,该规划法针对的一个问题是,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如何看待这类问题?
宋迎昌:这其中有规划制度本身的缝隙和漏洞。过去,国家管理空间开发秩序主要有两个规划,一是城市规划,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法适用于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土地利用规划适用于农村地区土地利用。在地方实际工作中,这两个规划尽管各有分工,但也有冲突。城市管理者希望把城市规模做大,要求提供更多城市建设用地,希望求得土地利用规划的妥协;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严格保护农用地,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此迫使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上做出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