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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城乡总体规划的影响就在“十二五”

www.zjol.com.cn  2007年05月16日 16:35:4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4月24日,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规范的“城乡规划”共分五类: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意味着我国正在努力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即将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4月24日,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本次提请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共7章73条。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草案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草案规范的“城乡规划”共分五类: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完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为题举行了第二十六次专题讲座,有关专家表示,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意味着我国已开始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将对明后年即将启动的“十二五”规划产生决定性影响。

   ■ 严防“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对于一些地方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状,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建设部部长汪光焘4月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就草案作说明时强调,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是严格实施城乡规划,防止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的前提和基础。为此,草案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当地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依照草案,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科学地划定规划区,并明确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城乡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草案还特别规定,须保持地方特色和优良传统。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

   ■ 规划不得因领导人变更而改变

   为严防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草案要求,要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草案专门用一个章节明确了修改城乡规划的有关条件。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草案》规定的范围只有五类:一是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变更;二是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三是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四是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五是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情形。同时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先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立法规范“规划权”

   立足于强化城乡规划的法定性,草案除了对地方政府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做出严格、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尤其突出的是,强化了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基层政府规划权的监督。

   在中央层面,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建设部报国务院审批。据悉,“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目前已基本编制完成,即将上报国务院审批。依照草案,各省制订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亦由国务院审批。目前,全国有86个主要城市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等,几乎涵盖了中国所有的大城市。加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亦由国务院审批,这强化了中央对地方政府规划的调控。

   对于省以下各级政府规划,草案基本上是“下管一级”。如对省以下城市,其城市总体规划应报省级政府审批;县级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经县级政府审批后报县人大备案。处于中国行政体系末梢的镇政府,其总体规划需经镇人大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县级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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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政务信息网 作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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