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6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规划与建设,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 据悉,2006年12月,电监会、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对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河南、贵州、河北等省区16个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煤矿供电情况进行了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煤矿供用电安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农村电网向煤矿供电的安全问题突出;已公告关闭矿井的停供电程序需进一步规范。 对此,三部门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提出具体措施,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要求各电力企业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及时对政府部门公告关闭矿井停止供电;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电力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转供电的整治和打击力度。 意见还要求强化煤矿企业用电安全管理。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井停送电制度;严格落实煤矿供用电应急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制定和完善供用电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的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工作;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出人员,按规定检查、排放瓦斯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加强供用电设施保护,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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