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5月17日讯 今天,济宁市通报了市信访局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案等7起影响发展环境案件。这7起案件是: 济宁市信访局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案 2006年5月,济宁市信访局隋某某受他人委托,向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和兖州市兴隆庄镇推销茶叶共计50公斤,从中获利3500元。2006年6月,市信访局干部秦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平时科室用于吃喝招待、看望病人等费用5000元在兖州市兴隆庄镇报销。市信访局决定分别给予隋某某、秦某行政警告处分。 任城区政府违法建设“文成公主”雕塑案 2006年2月,在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任城区在北湖旅游度假区擅自开工建设“文成公主”雕塑。7月17日、7月21日、8月8日,市规划局等部门先后三次要求任城区停止北湖范围内一切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但“文成公主”雕塑工程仍继续施工建设,直至基本完工,社会影响很坏。有关责任人被处以行政警告处分。 济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截留专项资金,设立“小金库”集体私分、挪用公款案 济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张某某安排会计人员,截留上缴财政或返还企业的部分资金,公款私存,账外支配使用。自2000年9月至2007年3月,截留资金累计47.08万元。同时还将31.52万元的房改资金及其它收入2.9万元截留私存。该办严重违反了国家财政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决定给予张某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副主任陈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会计苏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济宁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搭车收费案 济宁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自1998年成立以来,借驾驶证年审、驾驶员初次领取驾驶证、机动车年审、驾驶员执业认证体检之机,搭车收取协会会员费1390万余元,支出1159万余元,主要用于车辆购置维修、招待等,其中购置车辆36辆,市交警支队占用11辆。该协会收取会员费属乱收费行为,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济宁市司法局违规收取会费、该局基层工作处隐瞒截留会费收入案 2004年至2006年底,济宁市司法局在办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时,按每所200元、每人160元的数额收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共29.98万元。该局副县级检查员徐某某在任基层工作处处长期间,将其中的3.67万元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放,用于该处人员到外地旅游、购买手机、招待等。经市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徐某某行政警告处分。 曲阜市交通局稽查大队超越职权上路乱查车、乱罚款案 2007年3月21日,曲阜市交通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孟某某、张某某带领8名稽查队员,到327国道曲阜段设点对往来车辆进行检查,当日上午8点20分至10时共拦截、查扣车辆11辆,对其中6辆进行了处罚,罚款66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和省市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曲阜市纪委分别给予孟某某、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中队干警对车辆罚款不开单据案 2006年12月4日下午,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中队民警李某某带领协管员赵某某在公路口值勤时,发现鲁H23158号大货车闯禁区,赵某某将司机证件暂扣后交给李某某处理。驾驶员以没带钱为由请求照顾处理,并给了李胜利100元钱表示不要罚款单据。李某某接过钱后说“不行,再拿100元”。驾驶员又塞给赵某某50元钱。李某某将证件退给驾驶员后将车放行,未开具罚款单据。济宁市交警支队党委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赵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六中队中队长苑某某作出免职处理。 济宁市在通报上述案件的同时,还出台了《关于对影响发展环境问题举报投诉实行奖励的办法》。该办法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存在向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主体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和拉赞助以及“吃拿卡要报”等九种行为的任何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举报一般性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举报反映的问题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举报反映的问题特别严重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2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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